关于崇明区东部白山羊综合服务中心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关于崇明区东部白山羊综合服务中心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上海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崇明区东部白山羊综合服务中心(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东至米新村堤北四组,南至米新村八组,西至米新西南路,北至草港公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白山羊屠宰服务楼,以及其他环保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等。
本项目建成后,一期规划年屠宰肉羊2.5万只。新增员工40人,实行8小时一班工作制,年工作180天。项目总投资7466.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7.57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普瑞法生态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已 (略) 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COD 0.289吨/年,实施等量削减,新增NH3-N 0.011吨/年,实施倍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COD 0.289吨/年,NH3-N 0.022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崇明区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接收待宰区、屠宰区、内脏处理区、污水处理站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 -2016)相关标准限值。废气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3、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密闭措施。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 -2016)相关标准限值。
4、接收待宰区、屠宰、分割车间生产废水、车辆冲洗废水与员工淋浴及生活污水全部汇入厂内污水处理站,经“格栅+隔油+气浮+调节池+水解酸化+一、二级AO生化处理+多介质过滤+MBR膜处理+化学除磷装置+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厂区西侧渡港。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尾水pH、色度、SS、BOD5、COD、NH3-N、TN、TP、动植物油、LAS、氯化物、总余氯(活性氯)等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相关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参考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GB 13457)表2直接排放限值要求。
5、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6、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废消毒剂包装袋、废制冷剂罐、废润滑油、废UV灯管、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7、根据《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8、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崇明区东部白山羊综合服务中心(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上海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崇明区东部白山羊综合服务中心(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东至米新村堤北四组,南至米新村八组,西至米新西南路,北至草港公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白山羊屠宰服务楼,以及其他环保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等。
本项目建成后,一期规划年屠宰肉羊2.5万只。新增员工40人,实行8小时一班工作制,年工作180天。项目总投资7466.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7.57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普瑞法生态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已 (略) 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COD 0.289吨/年,实施等量削减,新增NH3-N 0.011吨/年,实施倍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COD 0.289吨/年,NH3-N 0.022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崇明区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接收待宰区、屠宰区、内脏处理区、污水处理站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 -2016)相关标准限值。废气排气筒高度、去除效率应不低于《报告表》提出要求,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3、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密闭措施。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 -2016)相关标准限值。
4、接收待宰区、屠宰、分割车间生产废水、车辆冲洗废水与员工淋浴及生活污水全部汇入厂内污水处理站,经“格栅+隔油+气浮+调节池+水解酸化+一、二级AO生化处理+多介质过滤+MBR膜处理+化学除磷装置+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后排入厂区西侧渡港。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尾水pH、色度、SS、BOD5、COD、NH3-N、TN、TP、动植物油、LAS、氯化物、总余氯(活性氯)等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18)相关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参考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GB 13457)表2直接排放限值要求。
5、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6、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废消毒剂包装袋、废制冷剂罐、废润滑油、废UV灯管、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7、根据《报告表》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建设和维护,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8、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崇明区东部白山羊综合服务中心(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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