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解读
《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解读
《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略)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略)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根据《 (略) 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司通【2023】17号)的要求,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存在的行政执法权裁量空间,由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裁量权基准。我局对《 (略)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涉及的罚则进行认真梳理,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二、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包含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裁量计算方法、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实施程序、3项主要违法行为裁量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后果等情节作出裁量决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同时,裁量基准中指出的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保持一致,并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定,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二)裁量规则。裁量规则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裁量时明确对环境影响程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频次、整改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等裁量要素,以及相应的判定标准,采用法律规定与法律责任一一对应的模式,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划分,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百分比,科学设定裁量因素和判定标准,实现裁量额度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匹配。 三、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廊环办〔202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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