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6环不罚决字〔2023〕17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6环不罚决字〔2023〕17号
罗智勇
住址: (略) 卫滨区孟营新街37号204号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 (略) (略) “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略) (略) “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该项目调试时间2022年5月,验收现场监测时间2022年6月7-8日,7月份通过验收,2023年6月25日你单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3X001U;原2020年6月26日所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不包括“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你单位“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在2022年7月份调试及验收阶段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所附2020年6月份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材料,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7张(共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年产1万吨改性PMMA、ASA工程用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共3张)、《年产5000吨环保型ASA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共4张)、《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共4张)、2023年6月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张),以上证据证明你负责的项目环保手续齐全。
2023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2023年11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收到你递交书面《行政处罚申辩申请书》1份;2023年11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及附件1份。申辩事项“不服豫0726环罚告字(2023)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698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新环(2022)45号)文件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条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且未实际投入生产,符合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情形,免予行政处罚”。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不予行政处罚情节:1、你所在单位的“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料项目”在调试过程中,共生产样品380公斤,产生排放量0.*公斤,免费样品送达生产单位:南京全信 (略) 样品共计50公斤、天津 609 (略) 共计40公斤、湖南 (略) 共计20公斤、芜湖新 (略) 20公斤、四川九洲 (略) 45公斤、安徽宏源 (略) 26公斤、 (略) 共计30公斤,现剩余部分样 (略) 仓库,因产品的特殊性,没有订单,调试后一直未生产;2、调试产生的污染物排污量微少:在调试过程中,共生产样品380公斤,产生排放量0.*公斤,“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料项目”污染物因子为非*烷总烃,未增加污染因子数量,且产生排污量微少。3、你所在单位在“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料项目”排污许可证办理及项目环评验收手续办理过程中无主观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你应当:
1.接受教育及行政指导;2.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2月14日
罗智勇
住址: (略) 卫滨区孟营新街37号204号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 (略) (略) “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略) (略) “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该项目调试时间2022年5月,验收现场监测时间2022年6月7-8日,7月份通过验收,2023年6月25日你单位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3X001U;原2020年6月26日所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不包括“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你单位“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在2022年7月份调试及验收阶段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所附2020年6月份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材料,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证据7张(共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年产1万吨改性PMMA、ASA工程用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共3张)、《年产5000吨环保型ASA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共4张)、《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共4张)、2023年6月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张),以上证据证明你负责的项目环保手续齐全。
2023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6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2023年11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收到你递交书面《行政处罚申辩申请书》1份;2023年11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及附件1份。申辩事项“不服豫0726环罚告字(2023)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698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新环(2022)45号)文件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条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且未实际投入生产,符合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规定的情形,免予行政处罚”。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不予行政处罚情节:1、你所在单位的“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料项目”在调试过程中,共生产样品380公斤,产生排放量0.*公斤,免费样品送达生产单位:南京全信 (略) 样品共计50公斤、天津 609 (略) 共计40公斤、湖南 (略) 共计20公斤、芜湖新 (略) 20公斤、四川九洲 (略) 45公斤、安徽宏源 (略) 26公斤、 (略) 共计30公斤,现剩余部分样 (略) 仓库,因产品的特殊性,没有订单,调试后一直未生产;2、调试产生的污染物排污量微少:在调试过程中,共生产样品380公斤,产生排放量0.*公斤,“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料项目”污染物因子为非*烷总烃,未增加污染因子数量,且产生排污量微少。3、你所在单位在“耐高温辐照交联电缆用料项目”排污许可证办理及项目环评验收手续办理过程中无主观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你应当:
1.接受教育及行政指导;2.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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