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权划转单位 | 裁量基准 | |
1 | *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 | *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3 | *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4 | *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5 | *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6 | * | 对电网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1.《 (略) 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7 | *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8 | *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9 | *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0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1 | * |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2 | *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 1.《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3 | * | 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 (略)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4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5 |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6 | *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7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8 | * |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9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0 | *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1、《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1 | *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2 | * | 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3 | *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 (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 2022-01-15 第十九条 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 (略) 有关规定,安装或者就近预留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已经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 (略) 有关规定,落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等的平战转换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方案,完善和落实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并开展技能培训,做好平战转换准备。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4 | *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二十一条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5 | * |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19-04-23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6 | *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19-04-23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7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19-04-23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8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19-04-23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粮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29 |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略) 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①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②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 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 | ||||
③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上4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 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 | ||||
④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 | ||||
⑤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并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权划转单位 | 裁量基准 | |
1 | *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 | *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3 | *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4 | *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5 | *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6 | * | 对电网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1.《 (略) 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7 | *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8 | * |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9 | *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0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1 | * |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2 | *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 1.《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3 | * | 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 (略)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4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5 |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6 | *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7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8 | * |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19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0 | *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1、《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1 | *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2 | * | 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3 | *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 (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 2022-01-15 第十九条 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 (略) 有关规定,安装或者就近预留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已经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 (略) 有关规定,落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等的平战转换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时使用方案,完善和落实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并开展技能培训,做好平战转换准备。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4 | *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二十一条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5 | * |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19-04-23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6 | *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19-04-23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7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19-04-23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省、市级尚未制定 |
28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19-04-23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粮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
29 |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略) 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①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②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 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 | ||||
③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上4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 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 | ||||
④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 | ||||
⑤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并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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