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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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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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经开区管委 (略) (略) 新型环保装饰纸及准分子高档装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经发审〔2023〕452号

2023年12月22日

常经发审〔2023〕452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 (略) (略) 新型环保装饰纸及准分子高档装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报批的《 (略) (略) 新型环保装饰纸及准分子高档装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环评文件按程序公开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州经开区分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在确保不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代老”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排放执行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的有关要求。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规定报备管理计划,实行网上审批转移。

(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

(七)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并做好监测记录。

(八)本项目落实《报告表》中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项目。

(九)本项目须使用低VOCs油墨、涂料。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单位:t/a):

(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量≤360m3/a,其中COD≤0. 144、氨氮≤0.013、总磷≤0.002、总氮≤0.018。

(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VOCs、NOX、SO2排放指标通过企业原有项目平衡。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报告表》中的厂区平面布置图仅为示意,最终布局方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建设竣工后、正式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主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须在办理完各项法定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厂房布局、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报批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编制变动分析报告。变动重大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七、项目代码:2019-*-20-03-*。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抄送: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横林镇人民政府。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2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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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全文

1

常州经开区管委 (略) (略) 新型环保装饰纸及准分子高档装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常经发审〔2023〕452号

2023年12月22日

常经发审〔2023〕452号

常州经开区管委 (略) (略) 新型环保装饰纸及准分子高档装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报批的《 (略) (略) 新型环保装饰纸及准分子高档装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环评文件按程序公开后,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州经开区分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在确保不排放含氮、磷生产废水,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代老”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工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废气排放执行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的有关要求。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运营期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按规定报备管理计划,实行网上审批转移。

(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

(七)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并做好监测记录。

(八)本项目落实《报告表》中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项目。

(九)本项目须使用低VOCs油墨、涂料。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单位:t/a):

(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量≤360m3/a,其中COD≤0. 144、氨氮≤0.013、总磷≤0.002、总氮≤0.018。

(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VOCs、NOX、SO2排放指标通过企业原有项目平衡。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报告表》中的厂区平面布置图仅为示意,最终布局方案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项目建设竣工后、正式生产前,你单位须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主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项目须在办理完各项法定前期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厂房布局、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报批内容发生变动的,应编制变动分析报告。变动重大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七、项目代码:2019-*-20-03-*。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抄送:政法和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横林镇人民政府。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公示期限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2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反馈意见方式

联系人: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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