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万州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万州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零跑腿”“最多跑一次”改革, (略) 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办理类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包括决定书、证照、批复等)的审批服务过程。
第四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施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对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务服务部门提供容缺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容缺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放置在服务窗口和发布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五条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统称容缺受理清单)的编制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指导、政务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清单应当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指导/实施单位、申请材料和材料属性等要素。容缺受理清单公布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同步调整更新线上线下服务指南,明确容缺受理的条件和材料。
本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政务服务部门编制的容缺受理清单,在显著位置集中公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容缺受理清单。
第六条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效验原件,但能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或其他信息共享系统查询的营业执照、个人独有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政务服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结果材料,或其他政务服务部门在办理结束后返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涉及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技术审查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类材料。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的除外。
(六)不影响审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可以容缺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在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经公告列入容缺受理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条件和材料符合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主动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形式、时限及超期的处理方式,并征求申请人意见。
第八条申请人根据政务服务部门的告知,以及申请人知晓所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列入了容缺受理清单,愿意通过容缺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了解《万州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已知晓所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三)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不愿通过容缺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或不愿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补齐补正一般告知程序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承诺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工作流程办理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或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政务服务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终止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终止办理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收取的纸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明确不需要退回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或销毁,确保申请人的信息不被泄露。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被政务服务部门终止办理的,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政务服务部门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务服务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建立容缺受理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反馈政务服务部门。对多次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申请人,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可以发出风险提示,政务服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提示拒绝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第十五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政务服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工作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督查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工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推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容缺受理承诺书(模板)附后。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容缺受理承诺书(模板)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本人(单位)向(单位名称)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尚有以下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缺陷,现申请容缺受理,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已了解《万州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已知晓所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 三、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人(单位)承诺于年月日前通过□政务服务窗口,□邮寄送达,□网上提交,□其他:的方式补齐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 |||||
本人(单位)承诺:在承诺时间前未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已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由政务服务部门妥善销毁、□通知本人(单位)窗口领取、□邮寄到付退回本人(单位)。 申请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 万州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一批)
(略) 万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万州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办理条件 | 容缺时限(工作日) | 申办材料 | 可容缺的资料 |
1 | 区交通局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 1个工作日 | 1. (略) 营运性车辆登记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辆行驶证 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货车)提供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7.车辆3寸45度彩照 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人经办可不提供) |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2 | 区交通局 | 普通货运开业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略)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依法向本行政审批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 6个工作日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人经办可不提供)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为必需材料) 6.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8.机动车辆行驶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9.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10.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3 | 区交通局 | 普通货运增项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略)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依法向本行政审批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 4个工作日 | 1.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为必需材料)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或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6.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4 | 区交通局 | 普通货运终止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略)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个工作日 | 1《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5 | 区交通局 | 县内客运线路新增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 (略) 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 (略) 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7.驾驶员驾驶证, 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驾驶员近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10.经办人身份证明, 11.经办人委托书, 12.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6 | 区交通局 | 县内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 (略) 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 (略) 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公司化经营承诺书,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委托书, 8.补充说明资料。 | 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7 | 区交通局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新增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 (略) 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 (略) 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7.驾驶员驾驶证, 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驾驶员近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10.经办人身份证明, 11.经办人委托书, 12.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8 | 区交通局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 (略) 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 (略) 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公司化经营承诺书,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委托书, 8.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9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 15个工作日 | 1. (略) 医师注销执业注册审核表; 2.死亡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 3.医师执业证书。 | 医师执业证书 |
10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医师 | 10个工作日 | 1.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 2. (略) (略) 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 |
11 | 区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人员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服务) |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20个工作日 |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学历证书; 3.医师、护士执业证;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5.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 6.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7.身份证。 | 身份证 |
12 | 区卫生健康委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 15个工作日 | 1.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2. (略) 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 3.拟设单采血浆站可行性研究报告;4.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单采血浆站的各项制度; 6.拟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7.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13 | 区人力社保局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 7个工作日 |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等; 3.领取人有效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等; |
14 | 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延续 |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7个工作日 | 1.延续取水申请书; 2.取水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15 | 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新发 |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6个工作日 | 1.取水许可证申领表; 2.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3.取水水源水质检测报告; 4.取水工程取退水设施及运行情况报告。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16 | 区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1.获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2.适用于万州区内长江干流以外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 5个工作日 | 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2.砂石开采权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3.缴费凭证; 4.采砂船舶(机具)、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采砂技术人员)证书或基本情况资料、采砂机具证件资料; 5.采砂作业安全承诺书; 6.出让协议; 7.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17 | 区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万州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 6个工作日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 4.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5.工程建设资料。 | 营业执照 |
18 | 区水利局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1.获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2.适用于万州区内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 5个工作日 | 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2.砂石开采权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3.缴费凭证; 4.采砂船舶(机具)、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采砂技术人员)证书或基本情况资料、采砂机具证件资料; 5.采砂作业安全承诺书; 6.出让协议; 7.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19 | 区水利局 |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 适用于万州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5个工作日 | 1.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 2.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考核合证; 6.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
20 | 区税务局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20个工作日 |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21 | 区税务局 |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 水资源税纳税人 | 20个工作日 | 1.《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收集表》 2.《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3.《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
22 | 区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4.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6.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23 | 区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2.《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3.《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4.季度财务报表 5.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6.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 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 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 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 准、文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24 | 区税务局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取得综合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3.取得综合所得税的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4.《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7.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25 | 区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有效凭证复印 件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车辆电子信息单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26 | 区税务局 | 矿区使用费申报 | 中外合作开采*上石油资源的缴费人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 3.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4.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1.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2.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27 | 区税务局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合同中文译本 4.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7.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1.合同中文译本 2.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28 | 区税务局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1.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和个人 2.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29 | 区发展改革委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1.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防空地下室设计专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 (略) 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略) 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八条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规定,设计深度达到本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深度要求,面积指标统计真实准确。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应符合《 (略) 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专项技术论证报告和情况说明序。 | 6个工作日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含人防设计专篇) 3.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 | 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 |
30 | 区发展改革委 |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 1.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 4.易地建设费项目需取得完税凭证。 | 1个工作日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合格书全本(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含人防专篇) 3.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图纸 4.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申报表 | 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图纸 |
31 | 区发展改革委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已合法登记证明。 | 5个工作日 | 1. (略) 区(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表(纸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纸质)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 |
32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选址意见书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5个工作日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 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 |
33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10个工作日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 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勘界图; 5、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6、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7、环保部门意见(限工业项目或原址为工业用地的)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环保部门意见(限工业项目或原址为工业用地的) |
34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0个工作日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三维仿真建筑简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多方案比选的应提交多个方案的简模),需要报规委会专家咨询会或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应提交三维仿真建筑精模; 5、三维仿真建筑精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的建筑工程),1份; 6、《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8、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9、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1份); 10、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 11、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2、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3、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2.三维仿真建筑简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多方案比选的应提交多个方案的简模),需要报规委会专家咨询会或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应提交三维仿真建筑精模; 3.三维仿真建筑精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的建筑工程),1份; 4.《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6.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1份); 8.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 9.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0.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1、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
35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已取得规划设计要求函 | 10个工作日 | 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规划部分(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
36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 7个工作日 | 1.《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3.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提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共享获取。对未实施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已提供的不需要重复提供,城镇居民自建住房不需要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各2份,附电子文档);市政交通工程涉及建筑的参照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定执行, (略) 政交通工程只需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 4.其它需提供的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 | 1.《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3.其它需提供的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 |
37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符合《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等有关规定 | 10个工作日 |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细分至详细用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txt坐标成果); 4.土地权属资料; 5.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书; 8.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 9.其他必要的材料。 | 1.委托办理证明; 2.监管协议; 3.其他符合规定认为可以容缺的材料。 |
38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非公证继承 | 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死亡证明材料; 4.非公证继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 7.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 非公证继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39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变更、转移类登记 | 涉企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 5个工作日 |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变更、转移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5.其他材料。 | 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
40 | 区医保中心 | 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清算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保期间死亡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将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 即时办结 | 1.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 2.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继承者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人员银行卡复印件(如若死亡人员银行卡已注销,继承者需提供二人关系证明及继承者银行卡复印件)。 | 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41 | 区医保中心 | 重复退费 | 以个人身份按年缴纳医保费后,年中 (略) 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员。 | 即时办结 | 1.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 3.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 |
42 | 区医保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退休满年限多缴退费 | 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含大额医保费),可申请退还。 | 即时办结 | 1.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有效银行卡; 3.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 |
43 | 区医保中心 | 单位退费 | 1.未及时进行缴费年限认定,导致退休人员补缴不足年限时多缴的医保费; 2.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扣的医保费; 3.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的多缴的医保费; 4.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的错误入账和扣费。 | 即时办结 | 1.未及时进行缴费年限认定,导致退休人员补缴不足年限时多缴的医保费:《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涉及参保人的需本人签字)。 2.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扣的医保费:(1)《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2)由经办机构失误或系统故障对应的单位或科室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3.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的多缴的医保费:(1)《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 4.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的错误入账和扣费:(1)《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 1.《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未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 2.《养老退休审批表》; |
44 | 区医保中心 | 跨统筹医保关系转入申报( (略) 转入凭证) | 无 | 即时办结 |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
45 | 区医保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次性征缴结算业务 |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略) 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退休审批表; 3.参保人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5.个人原始人事档案(密封); 6.参保人工商银行卡; 7.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单双解人员需提供单双解认定表。 |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
46 | 区医保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趸缴转档补差资料收取、原件审核以及报送录入 | 已缴费期满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二档不足10年,或已按一档一次性趸交剩余医保缴费年限自愿申请一档转二档的退休人员。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退休审批表; 3.参保人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5.个人原始人事档案(密封); 6.参保人工商银行卡; 7.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
47 | 区医保中心 | 特病待遇资格认定 | 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 | 不超过7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材料(原 (略) 鲜章的复印件)。 4. 2张1寸照片。 | 1.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镇痛治疗;一是病理学报告单。二是影像学检查报告 (略) 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做出影像学诊断且在诊断证明书注明“影像学诊断”。 2.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重庆*军军医大学 (略) 出具的《 (略) 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3.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血肌酐检查报告单和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相关资料。 |
48 | 区医保中心 | 特病门诊费用手工报销 | 1. (略) 外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特病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人在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缴后,符合补结算规定的费用; 3.联网医疗机构计算机网络故障时发生的未进行网络结算的医疗费用; 4.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无法进行联网结算或反结算的医保费用; 5.其他需要手工结算的医疗费用情况。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银行卡账户信息。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49 | 区医保中心 | 住院费用手工报销 | 1.参保人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在非联网结算就医 (略) 费用; 2.参保人在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缴后,符合补结算规定的费用; 3.联网医疗机构计算机网络故障时发生的未进行网络结算的医疗费用; 4.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无法进行联网结算或反结算的医保费用; 5.其他需要手工结算的医疗费用情况。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病历资料; 6.银行卡账户信息; 7.涉及到意外 (略) 的,还需提供受伤原因承诺书、国家有权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或涉及责任划分的才提供)、 (略) 的理赔计算书( (略) 赔付了医药费才需提供),如 (略) 判决书 (略) 开具的生效证明。 8.急诊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50 | 区医保中心 | 产前检查费手工报销 | 1.参保单位女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需在生产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银行卡账户信息。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51 | 区医保中心 | 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 1.参保单位女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需在生产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卡账户信息。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52 | 区医保中心 | 计划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 1.参保单位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卡账户信息。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53 | 区医保中心 | 医疗救助手工报销 | 获得医疗救助身份,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但未结算医疗救助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保、大病(大额)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病历资料; 4.银行卡账户信息; 如基本医保是通过回渝手工结算的,还需提供加盖鲜 (略) 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发票、诊断证明。 | 银行卡账户信息 |
54 | 区医保中心 |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 |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需参保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有含申请当月前 (略) 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2.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3.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E、F、G级; 4.与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失能评估可由参保人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3.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失能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例如: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5.非参保人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承诺书,由委托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万州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零跑腿”“最多跑一次”改革, (略) 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办理类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包括决定书、证照、批复等)的审批服务过程。
第四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施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
对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务服务部门提供容缺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容缺受理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放置在服务窗口和发布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五条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统称容缺受理清单)的编制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指导、政务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清单应当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指导/实施单位、申请材料和材料属性等要素。容缺受理清单公布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同步调整更新线上线下服务指南,明确容缺受理的条件和材料。
本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政务服务部门编制的容缺受理清单,在显著位置集中公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容缺受理清单。
第六条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效验原件,但能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或其他信息共享系统查询的营业执照、个人独有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政务服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结果材料,或其他政务服务部门在办理结束后返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涉及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技术审查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类材料。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的除外。
(六)不影响审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可以容缺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在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经公告列入容缺受理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条件和材料符合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主动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形式、时限及超期的处理方式,并征求申请人意见。
第八条申请人根据政务服务部门的告知,以及申请人知晓所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列入了容缺受理清单,愿意通过容缺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向政务服务部门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了解《万州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已知晓所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三)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不愿通过容缺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或不愿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补齐补正一般告知程序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承诺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工作流程办理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或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政务服务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终止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终止办理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收取的纸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明确不需要退回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或销毁,确保申请人的信息不被泄露。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被政务服务部门终止办理的,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政务服务部门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务服务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建立容缺受理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反馈政务服务部门。对多次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申请人,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可以发出风险提示,政务服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提示拒绝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第十五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政务服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工作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督查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工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推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容缺受理承诺书(模板)附后。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容缺受理承诺书(模板)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本人(单位)向(单位名称)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尚有以下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缺陷,现申请容缺受理,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已了解《万州区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已知晓所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 三、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四、本人(单位)承诺于年月日前通过□政务服务窗口,□邮寄送达,□网上提交,□其他:的方式补齐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 |||||
本人(单位)承诺:在承诺时间前未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已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由政务服务部门妥善销毁、□通知本人(单位)窗口领取、□邮寄到付退回本人(单位)。 申请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 万州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一批)
(略) 万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万州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办理条件 | 容缺时限(工作日) | 申办材料 | 可容缺的资料 |
1 | 区交通局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 1个工作日 | 1. (略) 营运性车辆登记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辆行驶证 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货车)提供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7.车辆3寸45度彩照 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人经办可不提供) |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2 | 区交通局 | 普通货运开业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略)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依法向本行政审批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 6个工作日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人经办可不提供)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为必需材料) 6.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7.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8.机动车辆行驶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9.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10.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3 | 区交通局 | 普通货运增项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略)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依法向本行政审批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登记手续。 | 4个工作日 | 1.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为必需材料)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或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该项材料可容缺后补) 6.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4 | 区交通局 | 普通货运终止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略)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个工作日 | 1《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5 | 区交通局 | 县内客运线路新增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 (略) 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 (略) 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7.驾驶员驾驶证, 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驾驶员近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10.经办人身份证明, 11.经办人委托书, 12.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6 | 区交通局 | 县内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 (略) 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 (略) 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公司化经营承诺书,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委托书, 8.补充说明资料。 | 法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7 | 区交通局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新增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 (略) 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 (略) 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7.驾驶员驾驶证, 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驾驶员近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 10.经办人身份证明, 11.经办人委托书, 12.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8 | 区交通局 | 县际毗邻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 (略) 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 (略) 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14个工作日 |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延续经营申请表, 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3.公司化经营承诺书,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委托书, 8.补充说明资料。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9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 15个工作日 | 1. (略) 医师注销执业注册审核表; 2.死亡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 3.医师执业证书。 | 医师执业证书 |
10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医师 | 10个工作日 | 1.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 2. (略) (略) 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 |
11 | 区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人员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筛查服务) |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20个工作日 |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学历证书; 3.医师、护士执业证;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5.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证明; 6.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表;7.身份证。 | 身份证 |
12 | 区卫生健康委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 15个工作日 | 1.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2. (略) 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 3.拟设单采血浆站可行性研究报告;4.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单采血浆站的各项制度; 6.拟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7.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 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13 | 区人力社保局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 7个工作日 |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等; 3.领取人有效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 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等; |
14 | 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延续 |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7个工作日 | 1.延续取水申请书; 2.取水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15 | 区水利局 | 取水许可证新发 |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6个工作日 | 1.取水许可证申领表; 2.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3.取水水源水质检测报告; 4.取水工程取退水设施及运行情况报告。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16 | 区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1.获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2.适用于万州区内长江干流以外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 5个工作日 | 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2.砂石开采权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3.缴费凭证; 4.采砂船舶(机具)、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采砂技术人员)证书或基本情况资料、采砂机具证件资料; 5.采砂作业安全承诺书; 6.出让协议; 7.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17 | 区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万州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 6个工作日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 4.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5.工程建设资料。 | 营业执照 |
18 | 区水利局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1.获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2.适用于万州区内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 5个工作日 | 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2.砂石开采权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通知书); 3.缴费凭证; 4.采砂船舶(机具)、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采砂技术人员)证书或基本情况资料、采砂机具证件资料; 5.采砂作业安全承诺书; 6.出让协议; 7.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
19 | 区水利局 |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 适用于万州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5个工作日 | 1.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 2.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考核合证; 6.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
20 | 区税务局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20个工作日 |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3.《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21 | 区税务局 |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 水资源税纳税人 | 20个工作日 | 1.《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收集表》 2.《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3.《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
22 | 区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4.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6.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23 | 区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2.《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3.《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4.季度财务报表 5.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6.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 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 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 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 准、文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24 | 区税务局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取得综合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3.取得综合所得税的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4.《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7.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25 | 区税务局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或有效凭证复印 件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车辆电子信息单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26 | 区税务局 | 矿区使用费申报 | 中外合作开采*上石油资源的缴费人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 3.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4.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1.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2.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27 | 区税务局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人 | 20个工作日 | 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合同中文译本 4.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7.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1.合同中文译本 2.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28 | 区税务局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1.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和个人 2.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29 | 区发展改革委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1.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防空地下室设计专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 (略) 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略) 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八条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规定,设计深度达到本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深度要求,面积指标统计真实准确。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应符合《 (略) 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专项技术论证报告和情况说明序。 | 6个工作日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含人防设计专篇) 3.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 | 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 |
30 | 区发展改革委 |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 1.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 4.易地建设费项目需取得完税凭证。 | 1个工作日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合格书全本(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含人防专篇) 3.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图纸 4.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申报表 | 防空地下室专项施工图设计图纸 |
31 | 区发展改革委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 |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已合法登记证明。 | 5个工作日 | 1. (略) 区(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表(纸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纸质)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纸质) |
32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选址意见书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5个工作日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 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 |
33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 10个工作日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 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4.勘界图; 5、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6、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7、环保部门意见(限工业项目或原址为工业用地的)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环保部门意见(限工业项目或原址为工业用地的) |
34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0个工作日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三维仿真建筑简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多方案比选的应提交多个方案的简模),需要报规委会专家咨询会或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应提交三维仿真建筑精模; 5、三维仿真建筑精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的建筑工程),1份; 6、《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8、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9、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1份); 10、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 11、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2、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3、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2.三维仿真建筑简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多方案比选的应提交多个方案的简模),需要报规委会专家咨询会或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会的项目应提交三维仿真建筑精模; 3.三维仿真建筑精模(限纳入三维仿真系统辅助建筑规划管理的建筑工程),1份; 4.《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 6.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7.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1份); 8.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 9.城乡规划编制机构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0.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11、建设单位(个人)城乡规划诚信承诺书(限需要的)。 |
35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已取得规划设计要求函 | 10个工作日 | 1、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规划部分(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
36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各项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 (二)用地红线内应拆建(构)筑物全部拆除。 | 7个工作日 | 1.《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3.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提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共享获取。对未实施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已提供的不需要重复提供,城镇居民自建住房不需要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各2份,附电子文档);市政交通工程涉及建筑的参照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定执行, (略) 政交通工程只需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 4.其它需提供的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 | 1.《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身份证;城镇居民自建住房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仅用于核对身份,若与上申报阶段提供一致且符合要求的则可不提供)。 3.其它需提供的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 |
37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符合《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等有关规定 | 10个工作日 |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细分至详细用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txt坐标成果); 4.土地权属资料; 5.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书; 8.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 9.其他必要的材料。 | 1.委托办理证明; 2.监管协议; 3.其他符合规定认为可以容缺的材料。 |
38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非公证继承 | 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 | 15个工作日 |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死亡证明材料; 4.非公证继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 7.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 非公证继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39 |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变更、转移类登记 | 涉企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 5个工作日 |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变更、转移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5.其他材料。 | 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
40 | 区医保中心 | 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清算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保期间死亡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将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 即时办结 | 1.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 2.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继承者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人员银行卡复印件(如若死亡人员银行卡已注销,继承者需提供二人关系证明及继承者银行卡复印件)。 | 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41 | 区医保中心 | 重复退费 | 以个人身份按年缴纳医保费后,年中 (略) 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参保人员。 | 即时办结 | 1.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 3.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 |
42 | 区医保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退休满年限多缴退费 | 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含大额医保费),可申请退还。 | 即时办结 | 1.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有效银行卡; 3.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 |
43 | 区医保中心 | 单位退费 | 1.未及时进行缴费年限认定,导致退休人员补缴不足年限时多缴的医保费; 2.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扣的医保费; 3.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的多缴的医保费; 4.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的错误入账和扣费。 | 即时办结 | 1.未及时进行缴费年限认定,导致退休人员补缴不足年限时多缴的医保费:《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涉及参保人的需本人签字)。 2.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扣的医保费:(1)《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2)由经办机构失误或系统故障对应的单位或科室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3.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的多缴的医保费:(1)《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 4.因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的错误入账和扣费:(1)《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单位盖公章);(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 1.《 (略) 参加职工医保单位退费申请表》、《 (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费确认表》(未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 2.《养老退休审批表》; |
44 | 区医保中心 | 跨统筹医保关系转入申报( (略) 转入凭证) | 无 | 即时办结 |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
45 | 区医保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次性征缴结算业务 |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略) 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退休审批表; 3.参保人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5.个人原始人事档案(密封); 6.参保人工商银行卡; 7.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单双解人员需提供单双解认定表。 |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
46 | 区医保中心 |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趸缴转档补差资料收取、原件审核以及报送录入 | 已缴费期满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二档不足10年,或已按一档一次性趸交剩余医保缴费年限自愿申请一档转二档的退休人员。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退休审批表; 3.参保人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5.个人原始人事档案(密封); 6.参保人工商银行卡; 7.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 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 |
47 | 区医保中心 | 特病待遇资格认定 | 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 | 不超过7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材料(原 (略) 鲜章的复印件)。 4. 2张1寸照片。 | 1.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镇痛治疗;一是病理学报告单。二是影像学检查报告 (略) 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做出影像学诊断且在诊断证明书注明“影像学诊断”。 2.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重庆*军军医大学 (略) 出具的《 (略) 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3.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血肌酐检查报告单和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相关资料。 |
48 | 区医保中心 | 特病门诊费用手工报销 | 1. (略) 外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特病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人在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缴后,符合补结算规定的费用; 3.联网医疗机构计算机网络故障时发生的未进行网络结算的医疗费用; 4.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无法进行联网结算或反结算的医保费用; 5.其他需要手工结算的医疗费用情况。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银行卡账户信息。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49 | 区医保中心 | 住院费用手工报销 | 1.参保人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在非联网结算就医 (略) 费用; 2.参保人在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补缴后,符合补结算规定的费用; 3.联网医疗机构计算机网络故障时发生的未进行网络结算的医疗费用; 4.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无法进行联网结算或反结算的医保费用; 5.其他需要手工结算的医疗费用情况。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病历资料; 6.银行卡账户信息; 7.涉及到意外 (略) 的,还需提供受伤原因承诺书、国家有权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或涉及责任划分的才提供)、 (略) 的理赔计算书( (略) 赔付了医药费才需提供),如 (略) 判决书 (略) 开具的生效证明。 8.急诊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50 | 区医保中心 | 产前检查费手工报销 | 1.参保单位女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需在生产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银行卡账户信息。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51 | 区医保中心 | 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 1.参保单位女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需在生产之日起90日内进行申报。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卡账户信息。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52 | 区医保中心 | 计划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 | 1.参保单位职工由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待遇。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银行卡账户信息。 |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银行卡账户信息。 |
53 | 区医保中心 | 医疗救助手工报销 | 获得医疗救助身份,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但未结算医疗救助 | 不超过25个工作日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保、大病(大额)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病历资料; 4.银行卡账户信息; 如基本医保是通过回渝手工结算的,还需提供加盖鲜 (略) 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发票、诊断证明。 | 银行卡账户信息 |
54 | 区医保中心 |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 | 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需参保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有含申请当月前 (略) 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2.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 3.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E、F、G级; 4.与最近一次评估结论时间间隔6个月(含)以上。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失能评估可由参保人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3.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失能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例如: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5.非参保人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承诺书,由委托人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病历资料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