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氧氮分离吸附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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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氧氮分离吸附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SourceURL:file:///data/何明2023/2023审批/2023批前公示/*批 (略) (略) 年产12000吨氧氮分离吸附剂项目.docx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略) 年产12000吨氧氮分离吸附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传真)

监督电话:*

地址: (略) 龙蟠大道 (略) 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项目名称

年产12000吨氧氮分离吸附剂项目

二、建设地点

项 (略) (略) 绿色涂料产业园纬九路以北,罗岗河以东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 (略) 化工集中区,占地60亩,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2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车间、仓库等,配套建设道路、供配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购置连续式炭化炉、挤条机、捏合机、制氧机、空压机等相关生产设备及生产辅助设备设施。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破碎粉尘废气、分筛废气集气罩负压收集,经覆膜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车间有机废气液体投料间、发泡成型废气、干燥废气、捏合、挤条废气、炭化炉1-4#废气、沉积废气经1套焚烧炉+炉内脱硝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炭化炉5-6#废气、沉积废气各经1套焚烧炉+炉内脱硝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炭化炉7-8#废气、沉积废气各经1套焚烧炉+炉内脱硝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炭化炉9-10#废气、沉积废气各经1套焚烧炉+炉内脱硝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危废库暂存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储罐呼吸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醛、酚类、沥青烟、苯并[a]芘、苯、SO2、NOx排放和厂界无组织废气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初期雨水经“混凝沉淀”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并满足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与生活污水合并,由企业总排口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分子筛、布袋除尘过程产生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等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存区按规范设置围堰(与事故池相连),新建14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2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项目生产区、罐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废库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5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2301-*-04-01-*)

(略) 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明环评函〔2023〕86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SourceURL:file:///data/何明2023/2023审批/2023批前公示/*批 (略) (略) 年产12000吨氧氮分离吸附剂项目.docx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略) 年产12000吨氧氮分离吸附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传真)

监督电话:*

地址: (略) 龙蟠大道 (略) 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项目名称

年产12000吨氧氮分离吸附剂项目

二、建设地点

项 (略) (略) 绿色涂料产业园纬九路以北,罗岗河以东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 (略) 化工集中区,占地60亩,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2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车间、仓库等,配套建设道路、供配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购置连续式炭化炉、挤条机、捏合机、制氧机、空压机等相关生产设备及生产辅助设备设施。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破碎粉尘废气、分筛废气集气罩负压收集,经覆膜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车间有机废气液体投料间、发泡成型废气、干燥废气、捏合、挤条废气、炭化炉1-4#废气、沉积废气经1套焚烧炉+炉内脱硝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炭化炉5-6#废气、沉积废气各经1套焚烧炉+炉内脱硝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炭化炉7-8#废气、沉积废气各经1套焚烧炉+炉内脱硝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炭化炉9-10#废气、沉积废气各经1套焚烧炉+炉内脱硝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危废库暂存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储罐呼吸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醛、酚类、沥青烟、苯并[a]芘、苯、SO2、NOx排放和厂界无组织废气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初期雨水经“混凝沉淀”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并满足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与生活污水合并,由企业总排口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分子筛、布袋除尘过程产生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等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存区按规范设置围堰(与事故池相连),新建14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2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项目生产区、罐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废库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扬尘治理,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等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标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5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10、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1、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2301-*-04-01-*)

(略) 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明环评函〔2023〕86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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