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友康生物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友康生物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友康厚德生物制品(北京)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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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01UG0PX7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曲宝赤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密环审字〔2023〕14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友康生物生产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许可编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内容 | 友康厚德生物制品(北京)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友康生物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密环审*)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6号(三期A6-1-1地块),建设友康生物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占地面积775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867.4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为废气、废水、噪声、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全面落实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 能够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总体结论。 二、建设内容:生产病毒采样试剂盒年产能为833万人份/年、无血清细胞培养基年产能为12万瓶/年、FEP生物高分子材料袋年产能为15万个/年、全自动核酸提取工作站与全自动细胞培养工作站年产能为100台/年。 三、拟建项目建设及生产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相关限值。炉灶须使用燃气、电等清洁燃料,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理,排放浓度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规定的标准。直燃机配套设置低氮燃烧装置,经有组织收集处理后高处排放,废气排放浓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2.拟建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密云新城再生水厂,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密云新城再生水厂,污水排放浓度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拟建项目空气压缩机、直燃机系统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 声须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4.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拟建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HW49)等所有危险废物须按规范收集、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按照测算,拟建项目颗粒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0775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高于0.0583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441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0063吨/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高于3.0406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不高于0.2612吨/年。 6.施工过程严格执行《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略) 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办理环保验收。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2-21 | ||
有效期自 | 2023-12-21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许可机关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5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5 |
备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友康厚德生物制品(北京)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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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01UG0PX7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曲宝赤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密环审字〔2023〕14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友康生物生产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许可编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内容 | 友康厚德生物制品(北京)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友康生物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密环审*)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6号(三期A6-1-1地块),建设友康生物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占地面积775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867.4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为废气、废水、噪声、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全面落实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 能够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总体结论。 二、建设内容:生产病毒采样试剂盒年产能为833万人份/年、无血清细胞培养基年产能为12万瓶/年、FEP生物高分子材料袋年产能为15万个/年、全自动核酸提取工作站与全自动细胞培养工作站年产能为100台/年。 三、拟建项目建设及生产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相关限值。炉灶须使用燃气、电等清洁燃料,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理,排放浓度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规定的标准。直燃机配套设置低氮燃烧装置,经有组织收集处理后高处排放,废气排放浓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2.拟建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密云新城再生水厂,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密云新城再生水厂,污水排放浓度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拟建项目空气压缩机、直燃机系统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 声须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4.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拟建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HW49)等所有危险废物须按规范收集、贮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按照测算,拟建项目颗粒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0775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高于0.0583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441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不高于0.0063吨/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高于3.0406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不高于0.2612吨/年。 6.施工过程严格执行《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略) 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 四、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办理环保验收。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2-21 | ||
有效期自 | 2023-12-21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许可机关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5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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