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
《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303-*-07-02-*),项 (略) 覃塘区石卡镇华润路1号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3′53.898″,北纬22°56′4.785″。技改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新增员工,依托现有储存及输送投烧系统设施,利用现有的2条4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1#线和2#线)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处置量为*吨/年。
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2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29%。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覃塘区经济和贸易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窑尾烟气依托原有的“高温燃烧+SNCR脱硝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0m高排气筒排放,窑尾烟气排放污染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应标准要求。
2.输送、转运等粉尘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污染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要求专门建设储存设施储存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场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固体废物废弃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返回生产线使用,不得随意堆放和倾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项目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须为一般固体废物,不得包含以下类别:①放射性废物;②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③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④含汞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⑤铬渣;⑥石棉类废物;⑦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等,属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中关于“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的。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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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
《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303-*-07-02-*),项 (略) 覃塘区石卡镇华润路1号华润水泥(贵港)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3′53.898″,北纬22°56′4.785″。技改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新增员工,依托现有储存及输送投烧系统设施,利用现有的2条4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1#线和2#线)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处置量为*吨/年。
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2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29%。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覃塘区经济和贸易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窑尾烟气依托原有的“高温燃烧+SNCR脱硝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0m高排气筒排放,窑尾烟气排放污染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应标准要求。
2.输送、转运等粉尘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污染物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要求专门建设储存设施储存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场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固体废物废弃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返回生产线使用,不得随意堆放和倾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项目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须为一般固体废物,不得包含以下类别:①放射性废物;②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③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④含汞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⑤铬渣;⑥石棉类废物;⑦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等,属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中关于“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的。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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