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莱宇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莱宇电器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莱宇电器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旧围村东湖一路二巷2号2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莱宇电器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美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莱宇电器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企石镇旧围村东湖一路二巷2号2号楼(北纬23°3"11.354",东经114°3"9.479"),项目主要从事电源线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3000m2,建筑面积5181m2。项目主要从事电源线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电源线550万条/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由于碎料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以上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颗粒物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上锡工序过程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收集后有组织排放,其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项目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废气(锡及其化合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上锡产生的废气(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注塑、挤出设在密闭车间,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项目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管引至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达标排放,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有关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注塑、挤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需定期补充。项目外排生活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东引运河,最终汇入东莞运河,对东莞运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废包装材料、线材外壳边角料、废烫金纸、金属边角料、锡渣经 (略) 处理;项目注塑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企石镇清湖路口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莱宇电器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旧围村东湖一路二巷2号2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莱宇电器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美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莱宇电器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项 (略) (略) 企石镇旧围村东湖一路二巷2号2号楼(北纬23°3"11.354",东经114°3"9.479"),项目主要从事电源线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3000m2,建筑面积5181m2。项目主要从事电源线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电源线550万条/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由于碎料机为密闭式,只有在开盖时会有外逸产生的粉尘量产生,以上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颗粒物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上锡工序过程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收集后有组织排放,其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项目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废气(锡及其化合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上锡产生的废气(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注塑、挤出设在密闭车间,产生有机废气和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注塑、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项目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管引至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达标排放,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有关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注塑、挤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需定期补充。项目外排生活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东引运河,最终汇入东莞运河,对东莞运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废包装材料、线材外壳边角料、废烫金纸、金属边角料、锡渣经 (略) 处理;项目注塑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 (略) 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企石镇清湖路口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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