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国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万吨/年聚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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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国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万吨/年聚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国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国 (略) 6万吨/年聚*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六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新业 (略) (以下简称“新业能化”)预留空地,新建6万吨/年聚*醛项目,建设内容为*醛合成单元、三聚*醛制备及稀醛回收单元、聚合及后处理单元,扩产改造4万吨/年聚*醛项目二氧戊环单元规模至4000吨/年,配套扩建公用工程站、循环水站和变电站。污水站、浓盐水站、事故池、尾气焚烧(RTO)均依托新业能化,硫酸及液碱储罐、化学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库、废碱液罐依托4万吨/年聚*醛项目。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5万元,占总投资的0.44%。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 (略) 米东区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区域大气环境影响互商。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醛合成单元废气经“吸收塔+催化燃烧(ECS系统)”处理后,通过36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去除效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醇、*醛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三聚*醛制备、稀醛回收单元、DOX单元、聚合及后处理单元经吸收塔处理后的废气均送至新业能化焚烧装置(RTO)处理,通过一根1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去除效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采取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有机液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加强输料泵、管道、阀门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苯及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VOCs排放总量不得超过15.588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新业能化污水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回用于新业能化循环水补水、备煤排渣用水和道路浇洒。循环水系统排水依托新业能化浓盐水站处理后回用于新业能化循环水补水、备煤排渣用水和道路浇洒。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生产车间、稀醛回收单元*醛分离塔底部基础、有机液体罐基础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依托4万吨/年聚*醛项目厂区上游、下游及厂区内,共3个地下水水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TOX装置区设置1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废*醛合成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辅料桶、废含油抹布手套、*醛分离塔顶凝液、DOX单元合成反应釜残液、碱回收有机废液、重沸塔重组分、碱回收废碱液、废导热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生产。生产工段各装置设置流量、压力检测与控制系统、集散控制系统(DCS)、安全仪表系统(SIS)、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系统(GDS)及火灾报警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及运输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进厂。装置区内的中间罐周围设置围堰和集水沟,配套事故泵和输水系统,事故状态下,废水泵入新业能化事故池中。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经调蓄后排入新业能化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2#ECS系统排气筒口处安装非*烷总烃在线监测设施,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进出口、生产车间、装置区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八)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我局委托第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4日


新疆国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批〈新疆国 (略) 6万吨/年聚*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六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新业 (略) (以下简称“新业能化”)预留空地,新建6万吨/年聚*醛项目,建设内容为*醛合成单元、三聚*醛制备及稀醛回收单元、聚合及后处理单元,扩产改造4万吨/年聚*醛项目二氧戊环单元规模至4000吨/年,配套扩建公用工程站、循环水站和变电站。污水站、浓盐水站、事故池、尾气焚烧(RTO)均依托新业能化,硫酸及液碱储罐、化学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库、废碱液罐依托4万吨/年聚*醛项目。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5万元,占总投资的0.44%。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 (略) 米东区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区域大气环境影响互商。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醛合成单元废气经“吸收塔+催化燃烧(ECS系统)”处理后,通过36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去除效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醇、*醛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三聚*醛制备、稀醛回收单元、DOX单元、聚合及后处理单元经吸收塔处理后的废气均送至新业能化焚烧装置(RTO)处理,通过一根1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去除效率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采取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有机液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加强输料泵、管道、阀门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苯及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VOCs排放总量不得超过15.588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新业能化污水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回用于新业能化循环水补水、备煤排渣用水和道路浇洒。循环水系统排水依托新业能化浓盐水站处理后回用于新业能化循环水补水、备煤排渣用水和道路浇洒。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生产车间、稀醛回收单元*醛分离塔底部基础、有机液体罐基础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依托4万吨/年聚*醛项目厂区上游、下游及厂区内,共3个地下水水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TOX装置区设置1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废*醛合成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辅料桶、废含油抹布手套、*醛分离塔顶凝液、DOX单元合成反应釜残液、碱回收有机废液、重沸塔重组分、碱回收废碱液、废导热油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生产。生产工段各装置设置流量、压力检测与控制系统、集散控制系统(DCS)、安全仪表系统(SIS)、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系统(GDS)及火灾报警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及运输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进厂。装置区内的中间罐周围设置围堰和集水沟,配套事故泵和输水系统,事故状态下,废水泵入新业能化事故池中。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经调蓄后排入新业能化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2#ECS系统排气筒口处安装非*烷总烃在线监测设施,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进出口、生产车间、装置区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八)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我局委托第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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