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五华水寨碧桂园二期A、B区住宅楼25#-五华客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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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五华水寨碧桂园二期A、B区住宅楼25#-五华客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五华客天 (略)
工程名称 梅州五华水寨碧桂园二期A、B区住宅楼25#
建设地址 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大道旁
建设规模 26460.3平方米 合同价格 3807.3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设计单位 广东博 (略)
施工单位 腾越 (略)
监理单位 (略) 房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黄轼华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管军武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黎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郝昊 总监理工程师 张琨
合同工期 2021.08.15 ~ 2025.05.30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1-09-71;安全监督注册号:2021-09-71;建筑面积26460.3平方米,三十三层。2022年8月18日总监理工程师张显亮变更为陈正华。2023年4月4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廖健宁变更为郝昊,变更合同工期(原工期2021.8.15-2023.4.15),变更监理单位名称( (略) 房实 (略) )。2023年12月25日总监、施工单位名称变更(原总监陈正华、原施工单位名称广东 (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五华客天 (略)
工程名称 梅州五华水寨碧桂园二期A、B区住宅楼25#
建设地址 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大道旁
建设规模 26460.3平方米 合同价格 3807.3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设计单位 广东博 (略)
施工单位 腾越 (略)
监理单位 (略) 房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黄轼华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管军武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黎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郝昊 总监理工程师 张琨
合同工期 2021.08.15 ~ 2025.05.30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1-09-71;安全监督注册号:2021-09-71;建筑面积26460.3平方米,三十三层。2022年8月18日总监理工程师张显亮变更为陈正华。2023年4月4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廖健宁变更为郝昊,变更合同工期(原工期2021.8.15-2023.4.15),变更监理单位名称( (略) 房实 (略) )。2023年12月25日总监、施工单位名称变更(原总监陈正华、原施工单位名称广东 (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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