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自然资规罚〔202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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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太自然资规罚〔2023〕154号


当事人:陈金华

2022年9月,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池镇小池村乔西组占用218.40㎡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陈金华签名并确认的询问笔录;

2、经陈金华签名并确认的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草图和现场照片;

3、经陈金华签名并确认的《测绘技术报告书》;

4、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8.40㎡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21.2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218.40㎡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21840元(建设用地按照100元/㎡×122.95㎡=12295元,林地按100元/㎡×95.45㎡=954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8.40㎡土地退还给小池镇小池村乔西组集体,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1.29㎡土地上新建的板房工棚和地磅等,恢复土地原状;

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21840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2日


当事人:陈金华

2022年9月,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池镇小池村乔西组占用218.40㎡土地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陈金华签名并确认的询问笔录;

2、经陈金华签名并确认的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草图和现场照片;

3、经陈金华签名并确认的《测绘技术报告书》;

4、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8.40㎡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21.2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218.40㎡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21840元(建设用地按照100元/㎡×122.95㎡=12295元,林地按100元/㎡×95.45㎡=954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8.40㎡土地退还给小池镇小池村乔西组集体,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1.29㎡土地上新建的板房工棚和地磅等,恢复土地原状;

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21840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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