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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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23年10月, (略) 生态环境局印发了《 (略) 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加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监管

本区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结合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监管对象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固定污染源,本区环境监管重点 (略) 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开发布。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新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以及依据《 (略)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应动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一般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对象外,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以及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

简易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

二、分级监管

以排污许可证“谁核发、谁监管”为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我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并逐步提高属地化监管比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 (略) 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各街镇、工业园区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巡查和综合协调。

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在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简易监管对象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发现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 (略) 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三、监管机制

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动部门职责、工作要求、联动类型和流程,规范联动任务的发起、接收、执行、反馈,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强化 (略) 、区、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协同,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监管联动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四、监管平台

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染源信息动态更新,并依托该信息系统和现场监测移动端、移动执法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和“三监联动”工作,实现信息共享、过程留痕、监管闭环。

五、职责分工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和区环境监测站按以下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固定污染源监管的制度机制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牵头推进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动态更新,负责排污许可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检查,协调推进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协同。

自然生态科负责提出水、固废、土壤、生态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和管理要求,提出相关执法和监测需求并跟踪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建立本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统筹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测需求;提出大气、噪声、辐射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和管理要求,提出相关执法和监测要求并跟踪执行情况;负责本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筛选工作。

法制宣教科负责统筹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需求,开展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执法正面清单制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局执法大队负责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技术检查、实际排放量核查,以及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监测。

六、监管内容

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内容实施差异化管理。

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推进实施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进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5)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6)排放口规范化情况;(7)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要求的落实情况;(8)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简易监管对象中,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重点按照排污登记表实施依法监管,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

七、监管频次

区生态环境局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年度执法和监测计划,并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重点监管对象,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主要排放口每5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测;对其中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和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一般监管对象,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一次“双随机”执法检查,至少抽取总数的1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对其中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并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简易监管对象,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实施全覆盖巡查,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抽取总数5%比例开展“双随机”检查。

八、监管衔接

推进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九、监管方式

区生态环境局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加大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以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调阅固定污染源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远程核查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区生态环境局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固定污染源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

十、信用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 (略) 有关信用系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社会共同治理。

十一、辐射监管

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

十二、信息公开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主动公开监管信息,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 (略) 有关信用系统。

十三、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相关信访、举报时,按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

十四、帮扶指导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的培训指导,规范巡查工作要求,提升环境监管队*业务能力;加强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主动守法,推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十五、第三方服务

区生态环境局和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提供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技术支撑。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帮扶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技术机构应为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负责。

十六、经费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和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略) 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23年10月, (略) 生态环境局印发了《 (略) 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加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监管

本区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结合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监管对象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固定污染源,本区环境监管重点 (略) 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开发布。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新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以及依据《 (略)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应动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一般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对象外,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以及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

简易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

二、分级监管

以排污许可证“谁核发、谁监管”为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我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并逐步提高属地化监管比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 (略) 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各街镇、工业园区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巡查和综合协调。

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在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简易监管对象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发现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 (略) 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三、监管机制

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动部门职责、工作要求、联动类型和流程,规范联动任务的发起、接收、执行、反馈,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强化 (略) 、区、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协同,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监管联动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四、监管平台

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染源信息动态更新,并依托该信息系统和现场监测移动端、移动执法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和“三监联动”工作,实现信息共享、过程留痕、监管闭环。

五、职责分工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和区环境监测站按以下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固定污染源监管的制度机制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牵头推进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动态更新,负责排污许可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检查,协调推进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协同。

自然生态科负责提出水、固废、土壤、生态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和管理要求,提出相关执法和监测需求并跟踪执行情况。

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建立本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统筹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测需求;提出大气、噪声、辐射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和管理要求,提出相关执法和监测要求并跟踪执行情况;负责本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筛选工作。

法制宣教科负责统筹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需求,开展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执法正面清单制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局执法大队负责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技术检查、实际排放量核查,以及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监测。

六、监管内容

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内容实施差异化管理。

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推进实施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进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5)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6)排放口规范化情况;(7)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要求的落实情况;(8)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简易监管对象中,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重点按照排污登记表实施依法监管,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

七、监管频次

区生态环境局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年度执法和监测计划,并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重点监管对象,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主要排放口每5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测;对其中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和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一般监管对象,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一次“双随机”执法检查,至少抽取总数的1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对其中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并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简易监管对象,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实施全覆盖巡查,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抽取总数5%比例开展“双随机”检查。

八、监管衔接

推进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九、监管方式

区生态环境局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加大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以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调阅固定污染源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远程核查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区生态环境局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固定污染源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

十、信用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 (略) 有关信用系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社会共同治理。

十一、辐射监管

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

十二、信息公开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主动公开监管信息,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 (略) 有关信用系统。

十三、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相关信访、举报时,按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

十四、帮扶指导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的培训指导,规范巡查工作要求,提升环境监管队*业务能力;加强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主动守法,推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十五、第三方服务

区生态环境局和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提供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技术支撑。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帮扶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技术机构应为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负责。

十六、经费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和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略) 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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