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冉生产三类医疗器械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智冉生产三类医疗器械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公示时间:2024-01-02
受理时间:2023-12-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清洗间和脱包间(传递间)涉及75%*醇清洗,此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各自房间的通风橱收集后,通过管道合并统一排入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最终由16m高排气口排放(排口位于废水处理间东侧窗户外,风机风量为1500m3/h,排放口编号为:DA001)。本项目实验室涉及纯化水检测,检测过程中使用浓硫酸、盐酸,此过程产生无机废气。项目产生的无机废气经实验室通风橱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碱性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最终由16m高排气口排放(排口位于无菌间北侧窗户外,风机风量为:1000m3/h,排放口编号为:DA002)。(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昌平污水处理中心。(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空气压缩机、生物安全柜、废气处理设施排风机、净化机组排风机、空调机组室外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各种降噪措施可以使本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达到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陈明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公示时间:2024-01-02
受理时间:2023-12-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清洗间和脱包间(传递间)涉及75%*醇清洗,此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各自房间的通风橱收集后,通过管道合并统一排入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最终由16m高排气口排放(排口位于废水处理间东侧窗户外,风机风量为1500m3/h,排放口编号为:DA001)。本项目实验室涉及纯化水检测,检测过程中使用浓硫酸、盐酸,此过程产生无机废气。项目产生的无机废气经实验室通风橱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碱性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最终由16m高排气口排放(排口位于无菌间北侧窗户外,风机风量为:1000m3/h,排放口编号为:DA002)。(2)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 (略) 政管网最终排入昌平污水处理中心。(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空气压缩机、生物安全柜、废气处理设施排风机、净化机组排风机、空调机组室外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各种降噪措施可以使本项目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达到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声环境不会造成不利影响。(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陈明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环联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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