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全文 | 公告日期 |
1 | 河北 (略) 年产8万米高分子电缆桥架技改项目 | 冀州行审环表〔2023〕65号 | 2023.12.26 | 运营期:①废气:混合搅拌、粉碎工序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通过15 m排气筒DA004排放(利旧);挤塑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通过15 m排气筒DA007排放;无组织废气采用车间密闭的措施处理后排放。②废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根据消耗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纳污管网,最终进衡水 (略) 深度处理。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基础减振设施,厂房隔声等措施低噪声影响。④固废:切割工序下脚料、钻孔工序下脚料、检验工序残次品集中收集粉碎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每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 2023.12.26 |
2 | 衡水 (略) 钢构表面喷涂工艺技改项目 | 冀州行审环表〔2023〕66号 | 2023.12.26 | 运营期:①废气: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漆房集气管道收集后经水帘柜+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8m高排气筒排放。②废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员工由原工程调剂,不新增生活用水,故不新增生活废水。③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低噪声影响。④固废:废包装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 2023.12.26 |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联系方式
电话:0318-*
通讯地址: (略) 冀州区冀新东路行政审批局二楼项目审批科窗口(*)
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全文 | 公告日期 |
1 | 河北 (略) 年产8万米高分子电缆桥架技改项目 | 冀州行审环表〔2023〕65号 | 2023.12.26 | 运营期:①废气:混合搅拌、粉碎工序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通过15 m排气筒DA004排放(利旧);挤塑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通过15 m排气筒DA007排放;无组织废气采用车间密闭的措施处理后排放。②废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根据消耗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纳污管网,最终进衡水 (略) 深度处理。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基础减振设施,厂房隔声等措施低噪声影响。④固废:切割工序下脚料、钻孔工序下脚料、检验工序残次品集中收集粉碎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每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 2023.12.26 |
2 | 衡水 (略) 钢构表面喷涂工艺技改项目 | 冀州行审环表〔2023〕66号 | 2023.12.26 | 运营期:①废气: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漆房集气管道收集后经水帘柜+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8m高排气筒排放。②废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员工由原工程调剂,不新增生活用水,故不新增生活废水。③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低噪声影响。④固废:废包装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 2023.12.26 |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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