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B、C控制单元规划论证及调整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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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B、C控制单元规划论证及调整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B、C控制单元规划论证及调整批前公示

公示说明

《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B、C控制单元规划论证及调整》是在《 (略) 总体规划(2013-2030)》(2017局部调整)、《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蓬溪县金桥融遂发展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和《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的指导下,对金桥组团B、C控制单元局部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审阅。若对本次调整内容有异议或者疑问者,请与我局联系。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5日

公布时间:30天

公布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01月24日

项目名称:《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B、C控制单元规划论证及调整》


调整方案

1.项目概况:

为保障金桥片区产业用地的完整性,同时填补片区教育设施现状需求缺口,对规划加油加气站和片区教育用地进行调整。B控制单元总用地规模为248.53公顷,调整用地位于金马河路北侧和金桥大道与金仁路交叉口东北侧,包括地块B-16-02和B-19-02。C控制单元总用地规模为294.6公顷,调整用地位于金桥大道以南,过军路西侧,包括地块C-08-03、C-08-07、C-08-08、C-08-09、C-08-10。

2.调整方案:

(1)B控制单元:将地块B-16-02规划加油加气站调整至地块B-19-02内,用地规模为0.67公顷;地块B-16-02由加油加气站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

(2)C控制单元:在现状金桥小学(3.08公顷)基础上扩大教育用地规模,涉及将地块C-08-09、C-08-10调整为教育用地,容积率调整为1.0,同时临过军路预留20-25米宽的公园绿地(0.52公顷);将地块C-08-03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调整为文化活动用地。


附注

1.陈述申辩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反馈意见:请 (略) 嘉禾东路6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要室查收,邮政编码*。

(2)联系电话:0825-*。

2.有效反馈意见期:

信函反馈意见邮戳日不应超过意见反馈期最后一天,逾期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3.有效反馈意见:

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4.查询网址:http://**

[批前公示]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B、C控制单元规划论证及调整批前公示

公示说明

《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B、C控制单元规划论证及调整》是在《 (略) 总体规划(2013-2030)》(2017局部调整)、《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蓬溪县金桥融遂发展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和《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的指导下,对金桥组团B、C控制单元局部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审阅。若对本次调整内容有异议或者疑问者,请与我局联系。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5日

公布时间:30天

公布期限: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01月24日

项目名称:《遂宁·金桥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B、C控制单元规划论证及调整》


调整方案

1.项目概况:

为保障金桥片区产业用地的完整性,同时填补片区教育设施现状需求缺口,对规划加油加气站和片区教育用地进行调整。B控制单元总用地规模为248.53公顷,调整用地位于金马河路北侧和金桥大道与金仁路交叉口东北侧,包括地块B-16-02和B-19-02。C控制单元总用地规模为294.6公顷,调整用地位于金桥大道以南,过军路西侧,包括地块C-08-03、C-08-07、C-08-08、C-08-09、C-08-10。

2.调整方案:

(1)B控制单元:将地块B-16-02规划加油加气站调整至地块B-19-02内,用地规模为0.67公顷;地块B-16-02由加油加气站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

(2)C控制单元:在现状金桥小学(3.08公顷)基础上扩大教育用地规模,涉及将地块C-08-09、C-08-10调整为教育用地,容积率调整为1.0,同时临过军路预留20-25米宽的公园绿地(0.52公顷);将地块C-08-03用地性质由商业用地调整为文化活动用地。


附注

1.陈述申辩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反馈意见:请 (略) 嘉禾东路6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要室查收,邮政编码*。

(2)联系电话:0825-*。

2.有效反馈意见期:

信函反馈意见邮戳日不应超过意见反馈期最后一天,逾期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3.有效反馈意见:

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4.查询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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