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可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东莞市华可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华可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仁兴四路10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华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德 (略) |
项目概况 | (略) 华 (略) (略) (略) 虎门镇仁兴四路10号101室(北纬22°50′1.840″;东经113°43′11.130″)。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该项目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2800m2,总投资100万元,主要从事电源连接器的加工生产,年产电源连接器340.44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 项目拟将磨床修整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拟将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 二、废水 (1)生产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 (略) 政污水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预计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三、噪声 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处理。 四、固废 项目拟将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司承诺严格按照以上措施执行,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2-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不充分; 三、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充分。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华可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仁兴四路10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华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德 (略) |
项目概况 | (略) 华 (略) (略) (略) 虎门镇仁兴四路10号101室(北纬22°50′1.840″;东经113°43′11.130″)。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该项目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2800m2,总投资100万元,主要从事电源连接器的加工生产,年产电源连接器340.44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气 项目拟将磨床修整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拟将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 二、废水 (1)生产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 (略) 政污水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预计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三、噪声 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处理。 四、固废 项目拟将一般工 (略) 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司承诺严格按照以上措施执行,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2-2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不充分; 三、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充分。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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