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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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GCX0054/2023-19034

    发文机关: 广昌县医保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26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 策 解 读

发布日期:2023-12-26 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着力减轻生育负担, (略) 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等文件精神。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41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提高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水平。一是提高门诊报销水平。生育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原800元左右提高到1200元。 (略) 分娩报销水平。起付线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200元、500元、800元调整为不需要起付线;支付比例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95%、90%、85%调整为100%、100%、90%,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二)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水平。主 (略) 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水平。起付线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100元、400元、600元调整为不需要起付线;支付比例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90%、80%、60%调整为100%、100%、90%,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二、其他政策内容

省外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试行)》(赣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索 引 号:GCX0054/2023-19034

    发文机关: 广昌县医保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26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 策 解 读

发布日期:2023-12-26 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广昌县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着力减轻生育负担, (略) 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等文件精神。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41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提高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水平。一是提高门诊报销水平。生育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原800元左右提高到1200元。 (略) 分娩报销水平。起付线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200元、500元、800元调整为不需要起付线;支付比例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95%、90%、85%调整为100%、100%、90%,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按照职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二)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水平。主 (略) 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水平。起付线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100元、400元、600元调整为不需要起付线;支付比例由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90%、80%、60%调整为100%、100%、90%,最高支付限额仍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二、其他政策内容

省外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试行)》(赣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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