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1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经营的小碗(加工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州 (略) 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25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小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按清洗消毒流程清洗餐饮具,该企业将采取落实清洗消毒流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餐饮具进行检验送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 (略) 经济开发区黄豆龙骨烫菜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黄豆龙骨烫菜馆经营的集中消毒餐具(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字〔2023〕34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集中消毒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烫菜馆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落实原料采购流程、加强人员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3年12月1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1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2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经营的小碗(加工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州 (略) 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25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小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按清洗消毒流程清洗餐饮具,该企业将采取落实清洗消毒流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餐饮具进行检验送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 (略) 经济开发区黄豆龙骨烫菜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黄豆龙骨烫菜馆经营的集中消毒餐具(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字〔2023〕34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集中消毒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烫菜馆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该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落实原料采购流程、加强人员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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