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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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12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4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 (略) 经营的青口白(购进日期:2023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 (略) 经营的精品老姜(购进日期:2023年8月8日),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1.45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2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青口白”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精品老姜”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公司将采取组织人员培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州信 (略) 恒森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信 (略) 恒森分店经营的红小米椒(小红尖椒)(购进日期:2023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小红尖椒)时已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3〕20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红小米椒(小红尖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不知当时购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落实原料采购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供货 (略) 场监管部门。

三、贵州黔 (略) 二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黔 (略) 二分公司经营的惠民大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惠民大白菜时已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3〕203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惠民大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不知当时购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落实原料采购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供货 (略) 场监管部门。

四、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经营的小碗(加工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经营的小盘子(加工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2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小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按清洗消毒流程清洗餐饮具,该企业将采取落实清洗消毒流程、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加强消毒教育培训、加强洗涤剂使用量标准管理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3年12月25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2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4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 (略) 经营的青口白(购进日期:2023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 (略) 经营的精品老姜(购进日期:2023年8月8日),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1.45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20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青口白”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精品老姜”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公司将采取组织人员培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州信 (略) 恒森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信 (略) 恒森分店经营的红小米椒(小红尖椒)(购进日期:2023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椒(小红尖椒)时已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3〕20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红小米椒(小红尖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不知当时购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落实原料采购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供货 (略) 场监管部门。

三、贵州黔 (略) 二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黔 (略) 二分公司经营的惠民大白菜(购进日期:2023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惠民大白菜时已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3〕203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惠民大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不知当时购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落实原料采购流程等措施予以整改。我局已将相关线索移送供货 (略) 场监管部门。

四、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经营的小碗(加工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经营的小盘子(加工日期:2023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3〕20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小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公司未严格按清洗消毒流程清洗餐饮具,该企业将采取落实清洗消毒流程、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加强消毒教育培训、加强洗涤剂使用量标准管理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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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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