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67号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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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67号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67号(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3〕6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程刚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PU7Q4F

住所: (略) 江北区寸滩街道港安二路2号10幢3-1

2023年9月28日,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重庆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渝北区回兴街道金梭大道56号2号厂房开办商业广告印刷品制造项目。经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严禁擅自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0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3〕67号(重庆海域纵合广告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3〕6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程刚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PU7Q4F

住所: (略) 江北区寸滩街道港安二路2号10幢3-1

2023年9月28日,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重庆 (略) 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获得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渝北区回兴街道金梭大道56号2号厂房开办商业广告印刷品制造项目。经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严禁擅自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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