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不予批准生产试剂硫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关于暂不予批准生产试剂硫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略) (略) :
你公司《生产试剂硫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略) 生态环境信息与技术评估服务中心的评估意见,“报告表”存在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保治理措施针对性不足等问题,“报告表”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待“报告表”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表”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略) (略) :
你公司《生产试剂硫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略) 生态环境信息与技术评估服务中心的评估意见,“报告表”存在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保治理措施针对性不足等问题,“报告表”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及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待“报告表”有关问题整改落实、补充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表”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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