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夏土征补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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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夏土征补公告号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夏土征补公告[2023]46-2号)
[日期:2023-12-11 09:01:21] 来源: [字体: ]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国有单位和所涉及的职工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江夏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人:瞿荣国、金正茂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
1、《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2023年12月11日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详见附图)。
二、农用地转用目的: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江夏区路网结构和提升G107通行能力;促进武汉咸宁交通一体化发展和同城化;带动江夏南部新城产业和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符合城乡规划。
三、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总面积0.7569公顷(农用地0.5591公顷、建设用地0.197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1-5.9万元/亩,合计数额为61.9733万元。
五、关于被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通过被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鉴证,拟农用地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已调查,结果以《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补偿金额依签订协议确定。
七、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此次使用国有农用地不涉及国有农工的土地,不需要安置国有农工。
八、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
3、《市人民政府 (略) 劳动保障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
4、《市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
5、《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
2023年12月11日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夏土征补公告[2023]46-2号)
[日期:2023-12-11 09:01:21] 来源: [字体: ]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国有单位和所涉及的职工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江夏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人:瞿荣国、金正茂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
1、《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2023年12月11日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详见附图)。
二、农用地转用目的: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江夏区路网结构和提升G107通行能力;促进武汉咸宁交通一体化发展和同城化;带动江夏南部新城产业和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符合城乡规划。
三、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总面积0.7569公顷(农用地0.5591公顷、建设用地0.197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1-5.9万元/亩,合计数额为61.9733万元。
五、关于被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通过被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鉴证,拟农用地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已调查,结果以《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补偿金额依签订协议确定。
七、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此次使用国有农用地不涉及国有农工的土地,不需要安置国有农工。
八、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
3、《市人民政府 (略) 劳动保障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
4、《市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
5、《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
2023年12月11日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国有单位和所涉及的职工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江夏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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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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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详见附图)。
二、农用地转用目的: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江夏区路网结构和提升G107通行能力;促进武汉咸宁交通一体化发展和同城化;带动江夏南部新城产业和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符合城乡规划。
三、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总面积0.7569公顷(农用地0.5591公顷、建设用地0.197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1-5.9万元/亩,合计数额为61.9733万元。
五、关于被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通过被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鉴证,拟农用地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已调查,结果以《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补偿金额依签订协议确定。
七、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此次使用国有农用地不涉及国有农工的土地,不需要安置国有农工。
八、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
3、《市人民政府 (略) 劳动保障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
4、《市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
5、《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
2023年12月11日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夏土征补公告[2023]46-2号)
[日期:2023-12-11 09:01:21] 来源: [字体: ]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国有单位和所涉及的职工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江夏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人:瞿荣国、金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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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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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详见附图)。
二、农用地转用目的: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江夏区路网结构和提升G107通行能力;促进武汉咸宁交通一体化发展和同城化;带动江夏南部新城产业和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符合城乡规划。
三、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总面积0.7569公顷(农用地0.5591公顷、建设用地0.197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1-5.9万元/亩,合计数额为61.9733万元。
五、关于被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通过被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鉴证,拟农用地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已调查,结果以《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补偿金额依签订协议确定。
七、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此次使用国有农用地不涉及国有农工的土地,不需要安置国有农工。
八、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
3、《市人民政府 (略) 劳动保障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
4、《市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
5、《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
2023年12月11日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夏土征补公告[2023]46-2号)
[日期:2023-12-11 09:01:21] 来源: [字体: ]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国有单位和所涉及的职工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江夏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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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2023年12月11日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详见附图)。
二、农用地转用目的: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江夏区路网结构和提升G107通行能力;促进武汉咸宁交通一体化发展和同城化;带动江夏南部新城产业和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符合城乡规划。
三、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总面积0.7569公顷(农用地0.5591公顷、建设用地0.197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1-5.9万元/亩,合计数额为61.9733万元。
五、关于被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通过被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鉴证,拟农用地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已调查,结果以《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补偿金额依签订协议确定。
七、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此次使用国有农用地不涉及国有农工的土地,不需要安置国有农工。
八、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
3、《市人民政府 (略) 劳动保障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
4、《市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
5、《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
2023年12月11日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国有单位和所涉及的职工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江夏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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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2023年12月11日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国有土地0.7569公顷(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0.3392公顷、 (略) 江夏区株山茶场0.4177公顷),并于2023年7月19日发布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夏土告字[2023]2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7569公顷国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拟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 (略) 江夏区青龙山林场、株山茶场(详见附图)。
二、农用地转用目的: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江夏区路网结构和提升G107通行能力;促进武汉咸宁交通一体化发展和同城化;带动江夏南部新城产业和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江夏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符合城乡规划。
三、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总面积0.7569公顷(农用地0.5591公顷、建设用地0.197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1-5.9万元/亩,合计数额为61.9733万元。
五、关于被用地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经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通过被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鉴证,拟农用地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已调查,结果以《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为准,补偿金额依签订协议确定。
七、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此次使用国有农用地不涉及国有农工的土地,不需要安置国有农工。
八、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 (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
3、《市人民政府 (略) 劳动保障局 (略) 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
4、《市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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