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城嘉隆五金塑胶厂迁改建项目
东莞市东城嘉隆五金塑胶厂迁改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东城嘉隆五金塑胶厂迁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东城街道柏洲边新田街8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东城嘉隆五金塑胶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东城街道柏洲边新田街8号101室。迁改建后,项目总投资80万元,占地面积为550m2,建筑面积为11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塑胶制品34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①非*烷总烃 项目生产过程中注塑工序会产生非*烷总烃。注塑工序设在密闭的空间,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在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抽风收集后,收集部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口(G1)高空排放,废气收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90%。 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②臭气浓度 项目注塑工序会产生少量异味,按臭气浓度计。项目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③颗粒物 项目配料、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水环境影响分析 (1)生活污水 项目设有员工8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下水道,经市政污水管 (略) 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冷却水 项目注塑、挤出过程中,使用少量水用于产品冷却,冷却用水为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同时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更换、不外排,不会对项目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噪声影响分析 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噪声对50m内敏感点新田街沿街商住房、柏苑小区、柏洲边社区的昼间叠加值均为56dB(A),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即项目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可接受。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值约为47-50dB(A),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的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建设单位对各种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堆放处理,设有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和危废仓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一般固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12-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5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东城嘉隆五金塑胶厂迁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东城街道柏洲边新田街8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东城嘉隆五金塑胶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东城街道柏洲边新田街8号101室。迁改建后,项目总投资80万元,占地面积为550m2,建筑面积为11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塑胶制品34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①非*烷总烃 项目生产过程中注塑工序会产生非*烷总烃。注塑工序设在密闭的空间,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在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抽风收集后,收集部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口(G1)高空排放,废气收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90%。 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②臭气浓度 项目注塑工序会产生少量异味,按臭气浓度计。项目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③颗粒物 项目配料、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水环境影响分析 (1)生活污水 项目设有员工8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下水道,经市政污水管 (略) 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冷却水 项目注塑、挤出过程中,使用少量水用于产品冷却,冷却用水为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冷却剂,同时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新鲜水即。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更换、不外排,不会对项目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噪声影响分析 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噪声对50m内敏感点新田街沿街商住房、柏苑小区、柏洲边社区的昼间叠加值均为56dB(A),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即项目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可接受。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值约为47-50dB(A),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的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建设单位对各种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堆放处理,设有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和危废仓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一般固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12-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东城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东城街道东城路561号东城街道办事处3号楼5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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