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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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人民政府关于

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66号

为妥善做好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略) 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中和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6.17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和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人:中和镇社区居委会、长村村委会清塘村村民小组及其成员。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中和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 24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中和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中和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中和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pdf
附件: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略) 人民政府关于

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66号

为妥善做好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略) 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中和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6.17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和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人:中和镇社区居委会、长村村委会清塘村村民小组及其成员。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中和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 24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中和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中和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中和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略) 人民政府关于

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66号

为妥善做好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略) 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中和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6.17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和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人:中和镇社区居委会、长村村委会清塘村村民小组及其成员。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中和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 24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中和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中和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中和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pdf
附件: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位置示意图.pdf

(略) 人民政府关于

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

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年第66号

为妥善做好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略) 房屋征收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中和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县道X513中和大桥重建项目。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道路用地。

(五)征收范围:征收面积约6.17亩(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位置详见附件。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和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人:中和镇社区居委会、长村村委会清塘村村民小组及其成员。

(七)被征收土地和附属物数量的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有证的以权属证书证载为准;未登记或者实际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选定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测绘结果为准;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以测绘机构、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等现场丈量或清点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农业人员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规定执行。

琼府〔2014〕36号文未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特殊苗木等以第三方评估标准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中和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 24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中和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中和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中和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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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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