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轮及聚氨酯轮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塑料轮及聚氨酯轮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塑料轮及聚氨酯轮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区光大路767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圣茂源精密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宇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2月28日 至 2024年01月04日 | |
项目概况: | 一、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办事处珠山东路东侧、长春北路北侧(光大路767号),租赁青岛迪克森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为4500m2。主要建设机加工、注塑、浇注、涂装四条生产线4条,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数控加工中心4台,数控车床8台,注塑机15台,聚氨酯浇注机4台,烤箱25台,水平热风烤箱25台,双通道固化炉4台、喷漆机2台等合计142台/套,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为钢材3000t/a、切削液0.1t/a、PA6颗粒30t/a、PE颗粒35t/a、ABS35t/a、A料80t/a、B料80t/a、油漆1t/a(低挥发性涂料)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塑料轮50万件、聚氨酯轮50万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根据《报告表》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青岛胶南中科成污水净化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序均位于封闭车间内。抛丸粉尘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加料废气、浇注废气、喷胶废气经微负压收集后合并进入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喷漆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合并进入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3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严格50%(厂界外西侧建筑物高于本项目排气筒高度)。项目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018.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VOCs、*苯、二*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3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滤棉、布袋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添加、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气污染物VOCs、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49吨/年、0.016吨/年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东、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切削液、废清洗剂、废胶、废桶、废防锈油、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新建1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废铁、废钢砂、废布袋、除尘器收尘、浇注头残渣、废毛边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新建2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塑料轮及聚氨酯轮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区光大路767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圣茂源精密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宇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2月28日 至 2024年01月04日 | |
项目概况: | 一、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南街道办事处珠山东路东侧、长春北路北侧(光大路767号),租赁青岛迪克森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为4500m2。主要建设机加工、注塑、浇注、涂装四条生产线4条,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数控加工中心4台,数控车床8台,注塑机15台,聚氨酯浇注机4台,烤箱25台,水平热风烤箱25台,双通道固化炉4台、喷漆机2台等合计142台/套,主要原辅材料及年用量为钢材3000t/a、切削液0.1t/a、PA6颗粒30t/a、PE颗粒35t/a、ABS35t/a、A料80t/a、B料80t/a、油漆1t/a(低挥发性涂料)等。项目建成后,年产塑料轮50万件、聚氨酯轮50万件。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根据《报告表》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青岛胶南中科成污水净化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序均位于封闭车间内。抛丸粉尘经负压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加料废气、浇注废气、喷胶废气经微负压收集后合并进入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喷漆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合并进入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P3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严格50%(厂界外西侧建筑物高于本项目排气筒高度)。项目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018.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VOCs、*苯、二*苯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3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滤棉、布袋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添加、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气污染物VOCs、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49吨/年、0.016吨/年以内。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东、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切削液、废清洗剂、废胶、废桶、废防锈油、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新建1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废铁、废钢砂、废布袋、除尘器收尘、浇注头残渣、废毛边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新建20m2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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