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鞋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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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鞋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成品鞋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胶北街道办事处新创路与康健路交叉口西北侧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26日 至 2024年01月03日
项目概况: 青岛 (略) 投资200万元, (略) 胶北街道办事处新创路与康健路交叉口西北侧,租赁现有厂房,建设成品鞋生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6666.66平方米,建筑面积576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成品鞋20万双。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烤定型、加热烘干及加温工序废气经收集经套管式水喷淋塔间接冷却降温后,与经收集的油墨调配、印刷及晾干、打胶、压合等工序废气,共同进入1套“干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混料、破碎、研磨工序应在封闭设备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氯*烯厂界监控点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酸*酯以及*酮厂界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水、水喷淋塔排 (略) 政管网排入韩家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桶(废油墨桶、废鞋用处理剂桶、废邻苯二*酸二辛酯桶、废色浆桶以及废白乳胶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过滤材料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鞋底、中底、皮革以及鞋楦包装箱,网布料卷筒以及聚氯*烯树脂包装袋)、废水基型粘合剂包装桶、废下脚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成品鞋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胶北街道办事处新创路与康健路交叉口西北侧
建设单位: 青岛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26日 至 2024年01月03日
项目概况: 青岛 (略) 投资200万元, (略) 胶北街道办事处新创路与康健路交叉口西北侧,租赁现有厂房,建设成品鞋生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6666.66平方米,建筑面积576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成品鞋20万双。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烤定型、加热烘干及加温工序废气经收集经套管式水喷淋塔间接冷却降温后,与经收集的油墨调配、印刷及晾干、打胶、压合等工序废气,共同进入1套“干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2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混料、破碎、研磨工序应在封闭设备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氯*烯厂界监控点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酸*酯以及*酮厂界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水、水喷淋塔排 (略) 政管网排入韩家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桶(废油墨桶、废鞋用处理剂桶、废邻苯二*酸二辛酯桶、废色浆桶以及废白乳胶包装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过滤材料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鞋底、中底、皮革以及鞋楦包装箱,网布料卷筒以及聚氯*烯树脂包装袋)、废水基型粘合剂包装桶、废下脚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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