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分局关于江苏敏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15万根汽车铝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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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分局关于江苏敏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15万根汽车铝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开分表复〔2023〕61号

关于江苏 (略) 年产1315万根汽车铝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315万根汽车铝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8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清洗废水、水洗废水、煲模废水、水喷淋装置废水、碱喷淋塔废水等采用“调节+化学沉淀+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达标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其中总铝接管标准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限值,氟化物接管标 (略) 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2、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收集,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达标排放;酸脱脂废气经半密闭间+顶吸+侧吸收集,采用“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高空达标排放;煲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3)高空达标排放;焊接废气、切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吸附处理后与铣削废气一起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略) 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磷酸雾及碱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西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东、南、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如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抹布、废机油、废油桶、废包装桶、酸脱脂废液、废槽液、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如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滤芯、废石英砂、废RO膜、废纸箱等收集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以6#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范围内没有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在此范围内新增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7、企业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事故。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4852.9吨,COD≤2.5243吨、SS≤1.1897吨、氨氮≤0.2019吨、总氮≤0.3133吨、总磷≤0.0491吨、氟化物≤0.0056吨、石油类≤0.0042吨、总铝≤0.0133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522吨、二氧化硫≤0.0522吨、氮氧化物≤0.3909吨、硫酸雾≤0.0302吨、碱雾≤0.18吨、磷酸雾≤0.0216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0795吨、硫酸雾≤0.0223吨、氨≤0.0825吨、碱雾≤0.2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0.0169吨、磷酸雾≤0.016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新增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经开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3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6-*-89-05-*)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193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淮环开分表复〔2023〕61号

关于江苏 (略) 年产1315万根汽车铝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315万根汽车铝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8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清洗废水、水洗废水、煲模废水、水喷淋装置废水、碱喷淋塔废水等采用“调节+化学沉淀+混凝沉淀”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达标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其中总铝接管标准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限值,氟化物接管标 (略) 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2、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收集,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达标排放;酸脱脂废气经半密闭间+顶吸+侧吸收集,采用“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高空达标排放;煲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3)高空达标排放;焊接废气、切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吸附处理后与铣削废气一起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略) 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磷酸雾及碱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相关限值要求。无组织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西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东、南、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如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抹布、废机油、废油桶、废包装桶、酸脱脂废液、废槽液、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如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滤芯、废石英砂、废RO膜、废纸箱等收集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本项目建成后,以6#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范围内没有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在此范围内新增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7、企业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事故。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4852.9吨,COD≤2.5243吨、SS≤1.1897吨、氨氮≤0.2019吨、总氮≤0.3133吨、总磷≤0.0491吨、氟化物≤0.0056吨、石油类≤0.0042吨、总铝≤0.0133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0522吨、二氧化硫≤0.0522吨、氮氧化物≤0.3909吨、硫酸雾≤0.0302吨、碱雾≤0.18吨、磷酸雾≤0.0216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0795吨、硫酸雾≤0.0223吨、氨≤0.0825吨、碱雾≤0.2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0.0169吨、磷酸雾≤0.016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新增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经开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3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6-*-89-05-*)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193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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