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瑞芙豪庭总平及地下室、三期6#、12#、四期3#、15#、五期13#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批复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瑞芙豪庭总平及地下室、三期6#、12#、四期3#、15#、五期13#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批复
(略) 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2023年第9次会议审议,原 (略) 嘉润 (略) 关于对2021年8月31日批复的《瑞芙豪庭总平及(一、二、三、四期)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总平及建筑设计调整的申请,该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现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调整内容及规划指标
(一)调整13#楼建筑布局及外立面设计,住宅建筑面积36033.57平方米(增加7768.37平方米),商业面积3057.00平方米(减少7872.07平方米),户数433户。
(二)减小一层地下商业(超市)面积,商业(超市)面积由1816.45 平方米调整为489.61平方米(减少1326.84平方米),取消地下三层车库(4116.22平方米),9#楼新增地下室1481.71平方米,幼儿园地下室面积(544.23平方米)并入车库面积,优化三、四、五期车库车位设计,调整后地下车库面积由79150.95 平方米调整至79195.29 平方米(增加44.34平方米)。
(三)优化3#楼、15#楼(原4#楼)、6#楼、12#楼局部布局。
(四)相应调整五期总平绿地布局及车位布局等内容。
调整后建筑面积*.9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63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5477.71平方米,幼儿园2222.66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700.4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177.80平方米,婴幼儿照护用房93.02平方米,党群服务中心132.98平方米,消防控制室119.86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103.16平方米,公厕150.55平方米,地下疏散梯34.82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82504.27平方米(其中架空层建筑面积3230.34平方米,风井78.64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79195.2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517.98平方米,建筑密度25.21%,容积率4.6,绿地率25.01%,机动车停车位2240个(含新能源258个,无障碍4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5340个。
二、原则同意13#楼建筑设计调整相关内容
(一)建筑面积43974.41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39481.62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6033.5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3057平方米,婴幼儿照护用房93.02平方米,党群服务中心132.98平方米,消防控制室61.89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103.1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4492.7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985.29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119个,非机动车停车位545个。
(二)立面色彩及材质:主色调米黄色,辅色调金属灰、咖啡色,主要材质真石漆、石材。
(三)建筑具体尺寸、绝对高程、立面形式、风格及色彩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设计内容应满足发改、地震、环保、消防、水利、人防、园林、交通、电力、通信、污水、排水、市政、建筑节能、 (略) 建设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并在下一阶段中完善相关内容。
(二)本方案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配建停车位应10%安装充电设施,并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本方案中的阳台、花池、结构板、飘窗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严禁围合改造并改作他途。本方案中夜景亮化内容需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本方案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建议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相关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规划设计调整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方案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五)本方案总平面调整方案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 (略) 政务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本方案无效。
(六)此批复与2018年10月24日批复的《瑞芙豪庭总平面规划及一期、二期建筑设计方案》(贺规划函〔2018〕155号)、2021年8月31日批复的《瑞芙豪庭总平及(一、二、三、四期)建筑设计调整方案》(贺自然资函〔2021〕145号)、原建设用地许可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使用。自此批复下发之日起2021年8月31日批复的总平面图同期作废。
特此批复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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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2023年第9次会议审议,原 (略) 嘉润 (略) 关于对2021年8月31日批复的《瑞芙豪庭总平及(一、二、三、四期)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总平及建筑设计调整的申请,该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现将相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调整内容及规划指标
(一)调整13#楼建筑布局及外立面设计,住宅建筑面积36033.57平方米(增加7768.37平方米),商业面积3057.00平方米(减少7872.07平方米),户数433户。
(二)减小一层地下商业(超市)面积,商业(超市)面积由1816.45 平方米调整为489.61平方米(减少1326.84平方米),取消地下三层车库(4116.22平方米),9#楼新增地下室1481.71平方米,幼儿园地下室面积(544.23平方米)并入车库面积,优化三、四、五期车库车位设计,调整后地下车库面积由79150.95 平方米调整至79195.29 平方米(增加44.34平方米)。
(三)优化3#楼、15#楼(原4#楼)、6#楼、12#楼局部布局。
(四)相应调整五期总平绿地布局及车位布局等内容。
调整后建筑面积*.9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63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15477.71平方米,幼儿园2222.66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700.4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177.80平方米,婴幼儿照护用房93.02平方米,党群服务中心132.98平方米,消防控制室119.86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103.16平方米,公厕150.55平方米,地下疏散梯34.82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82504.27平方米(其中架空层建筑面积3230.34平方米,风井78.64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79195.2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517.98平方米,建筑密度25.21%,容积率4.6,绿地率25.01%,机动车停车位2240个(含新能源258个,无障碍4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5340个。
二、原则同意13#楼建筑设计调整相关内容
(一)建筑面积43974.41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39481.62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6033.5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3057平方米,婴幼儿照护用房93.02平方米,党群服务中心132.98平方米,消防控制室61.89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103.1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4492.7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985.29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119个,非机动车停车位545个。
(二)立面色彩及材质:主色调米黄色,辅色调金属灰、咖啡色,主要材质真石漆、石材。
(三)建筑具体尺寸、绝对高程、立面形式、风格及色彩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设计内容应满足发改、地震、环保、消防、水利、人防、园林、交通、电力、通信、污水、排水、市政、建筑节能、 (略) 建设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并在下一阶段中完善相关内容。
(二)本方案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配建停车位应10%安装充电设施,并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本方案中的阳台、花池、结构板、飘窗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严禁围合改造并改作他途。本方案中夜景亮化内容需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本方案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建议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相关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下阶段的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应依据本规划设计调整方案进行设计;后续建设中如对方案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办理方案调整的审批手续。
(五)本方案总平面调整方案有效期为2年,建筑设计调整方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可凭本方案设 (略) 政务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本方案无效。
(六)此批复与2018年10月24日批复的《瑞芙豪庭总平面规划及一期、二期建筑设计方案》(贺规划函〔2018〕155号)、2021年8月31日批复的《瑞芙豪庭总平及(一、二、三、四期)建筑设计调整方案》(贺自然资函〔2021〕145号)、原建设用地许可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使用。自此批复下发之日起2021年8月31日批复的总平面图同期作废。
特此批复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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