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淄博管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二期飞灰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3年12月2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淄博管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二期飞灰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二期飞灰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二期飞灰处置) | (略) 临淄区金山镇辛庄村北,淄博 (略) 一期项目厂区东侧 | 淄博 (略) | (略) 环境保护科 (略) |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填埋库区、暂存仓库、调节池及综合水池、废水处理车间、传达室及配套辅助设施等。其中填埋区建设内容为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收集导排系统、降雨淋滤水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覆盖和封场系统、锚固沟、截洪沟、土石方工程及附属工程等工程内容。管理区、分析化验等依托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一期)。项目不包括飞灰稳定化及收集运输系统,全部由淄 (略) 负责。 | (一)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项目内不设办公区,办公人员在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一期)办公楼内办公,生活污水单独管道收集后排入经一体化生活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项目厂内设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设施,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后,泵送入渗滤液调节池,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表1的标准要求后回用。浓缩液依托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一期)进入MVR蒸发,经MVR蒸发后,冷凝液进入回用水池,一期项目厂内回用,不外排。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和暂存仓库产生颗粒物和氨。污水处理系统通过通风除臭设计,经生物除臭后,尾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暂存仓库主要为临时贮存稳定化后的飞灰,采用袋式除尘+喷淋洗涤塔的工艺处理暂存仓库废气,经处理后与污水处理站废气共用一根内径为0.5m的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的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15m高空排放标准值 暂存仓库的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15m高空排放标准值,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值。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填埋过程、污水处理和暂存过程过程逸散的氨、硫化氢、臭气、颗粒物,项目用于填埋稳定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基本不产生填埋气,极少量的废气通过吨包间缝隙逸散。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污水处理站污泥送至本项目填埋场填埋。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滤膜、废润滑油、浓缩液蒸发废盐,废滤膜、废润滑油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浓缩液依托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一期)MVR系统蒸发,经MVR蒸发后产生的废盐在该危废填埋场安全填埋;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须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情况,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六)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二期飞灰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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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备注 |
1 |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二期飞灰处置) | (略) 临淄区金山镇辛庄村北,淄博 (略) 一期项目厂区东侧 | 淄博 (略) | (略) 环境保护科 (略) |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填埋库区、暂存仓库、调节池及综合水池、废水处理车间、传达室及配套辅助设施等。其中填埋区建设内容为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收集导排系统、降雨淋滤水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覆盖和封场系统、锚固沟、截洪沟、土石方工程及附属工程等工程内容。管理区、分析化验等依托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一期)。项目不包括飞灰稳定化及收集运输系统,全部由淄 (略) 负责。 | (一)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项目内不设办公区,办公人员在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一期)办公楼内办公,生活污水单独管道收集后排入经一体化生活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项目厂内设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设施,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后,泵送入渗滤液调节池,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表1的标准要求后回用。浓缩液依托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一期)进入MVR蒸发,经MVR蒸发后,冷凝液进入回用水池,一期项目厂内回用,不外排。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和暂存仓库产生颗粒物和氨。污水处理系统通过通风除臭设计,经生物除臭后,尾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暂存仓库主要为临时贮存稳定化后的飞灰,采用袋式除尘+喷淋洗涤塔的工艺处理暂存仓库废气,经处理后与污水处理站废气共用一根内径为0.5m的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站的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15m高空排放标准值 暂存仓库的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15m高空排放标准值,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值。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填埋过程、污水处理和暂存过程过程逸散的氨、硫化氢、臭气、颗粒物,项目用于填埋稳定化后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基本不产生填埋气,极少量的废气通过吨包间缝隙逸散。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污水处理站污泥送至本项目填埋场填埋。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滤膜、废润滑油、浓缩液蒸发废盐,废滤膜、废润滑油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浓缩液依托淄博 (略) 固废集中处置项目(一期)MVR系统蒸发,经MVR蒸发后产生的废盐在该危废填埋场安全填埋;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须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完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情况,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园区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 (六)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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