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创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创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创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华厦二路7号3号楼第3层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创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桥头镇华厦二路7号3号楼第3层。项目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1800m2,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4°4"31.380",北纬23°2"49.480"。项目主要从事木制品、汽车内饰件、五金制品、塑胶配件、工艺制品的植绒加工,年加工木制品165吨、汽车内饰件220吨、五金制品165吨、塑胶配件220吨、工艺制品165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处理措施: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污水管 (略) 谢岗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雨污分流: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 (略) 政雨水管网,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废气处理措施: 喷胶、烘烤、清洁工序:项目喷胶、烘烤、清洁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高度为25m,经处理后,非*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项目未收集的非*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非*烷总烃、TVO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厂界处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 植绒工序:项目植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吸绒毛装置后无组织排放,厂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纤维回收工序:项目纤维回收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芯回收装置后无组织排放,厂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对项目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三、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项目回收的纤维回用至生产; (略) 处理;项目废原料罐、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活性炭、废清洗剂、废抹布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四、噪声处理措施: 项目各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2-2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创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桥头镇华厦二路7号3号楼第3层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创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桥头镇华厦二路7号3号楼第3层。项目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1800m2,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4°4"31.380",北纬23°2"49.480"。项目主要从事木制品、汽车内饰件、五金制品、塑胶配件、工艺制品的植绒加工,年加工木制品165吨、汽车内饰件220吨、五金制品165吨、塑胶配件220吨、工艺制品165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处理措施: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污水管 (略) 谢岗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雨污分流: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 (略) 政雨水管网,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废气处理措施: 喷胶、烘烤、清洁工序:项目喷胶、烘烤、清洁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高度为25m,经处理后,非*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项目未收集的非*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非*烷总烃、TVO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厂界处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 植绒工序:项目植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吸绒毛装置后无组织排放,厂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纤维回收工序:项目纤维回收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芯回收装置后无组织排放,厂界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对项目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三、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项目回收的纤维回用至生产; (略) 处理;项目废原料罐、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活性炭、废清洗剂、废抹布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四、噪声处理措施: 项目各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2-2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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