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正山铜业年产2000吨铜丝、50000箱网络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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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正山铜业年产2000吨铜丝、50000箱网络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32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正山铜业年产2000吨铜丝、50000箱网络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32号))
2023-12-26 16:20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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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正山铜业年产2000吨铜丝、50000箱网络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09-*-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43.42484秒,北纬22度32分20.33862秒。项目占地面积约1608平方米,租赁三层生产厂房进行建设,设置生产线、办公区、配套公用工程及环保设施,采用外购铜线材为原料生产铜丝,以铜丝与交联聚*烯等为原料生产网络线,生产规模为年产2000吨铜丝、50000箱网络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25%。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挤出工序有机废气。应在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抽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拉丝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在生产车间内建设循环冷却水池1个,循环冷却液池1个,拉丝、挤出工序冷却水、冷却液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青年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残次品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经拉丝工序后含铜粉的废拉丝油、拉丝废泥暂存于冷却液池,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和贮存池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023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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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6:20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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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正山铜业年产2000吨铜丝、50000箱网络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309-*-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49分43.42484秒,北纬22度32分20.33862秒。项目占地面积约1608平方米,租赁三层生产厂房进行建设,设置生产线、办公区、配套公用工程及环保设施,采用外购铜线材为原料生产铜丝,以铜丝与交联聚*烯等为原料生产网络线,生产规模为年产2000吨铜丝、50000箱网络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25%。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挤出工序有机废气。应在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管道抽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2.严格落实拉丝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在生产车间内建设循环冷却水池1个,循环冷却液池1个,拉丝、挤出工序冷却水、冷却液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青年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残次品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经拉丝工序后含铜粉的废拉丝油、拉丝废泥暂存于冷却液池,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和贮存池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023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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