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东正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米环保纤维板生产设备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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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东正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米环保纤维板生产设备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31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东正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8万立方米环保纤维板生产设备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31号))
2023-12-21 16:15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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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8万立方米环保纤维板生产设备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性质(项目代码:2305-*-07-02-*),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山圩镇龙昌大道26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度,北纬22.*度。本次改扩建拆除现有的年产5万立方米中纤维密度板的1#生产线,对现有的年产10万立方米的2#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后,实现年产18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主要建设内容为设备改造,保留现有的锅炉装机容量20吨/小时,提高配套导热油炉的供热效率,将现有的6吨/小时和3吨/小时的蒸汽发生器作为备用供热设备,新增8吨/小时蒸汽发生器作为常用供热设备,扩建后锅炉供热负荷量约为94.5%;增大削片机、喂料机、热磨机、干燥机等电机功率,扩大干燥管直径、热磨机尺寸、铺装设备尺寸等设备尺寸,同时将热压机由22层增加到42层。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208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6%。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保留现有1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燃料锅炉,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旋风分离器除尘后进入干燥工序,提供干燥热源;锯边和细砂光、粗砂光分别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与铺装工序尾气、干燥尾气一起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后,经双管45米高排气筒DA001和DA007排放;热压废气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后,与干燥废气一起进入双管45米高排气筒DA001和DA007排放;制胶废气经冷凝处理,通入锅炉炉膛燃烧后与干燥废气一起排放。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醛、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2.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确保削片工序粉尘、施胶废气等物料生产、装卸、贮存、运输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要求;*醛储罐、胶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同时满足山圩镇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后,进入污水管网排至山圩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锅炉软化废水、热磨挤压水经沉淀,进入蒸煮工序后返回锅炉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站(采用调节池+好样生物膜反应器+高密度沉淀池工艺,日处理规模为150立方米/天)处理后暂存于雨水收集池,用于浇灌树苗及周边农作物。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砂石及铁类杂质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尿素废包装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综合利用;削片的废料,车间沉降的粉尘,干燥、粗砂、细砂、铺装、锯边旋风分离及布袋除尘的粉尘,锯边的边角料收集后作为锅炉燃料;锅炉灰渣暂存灰渣库,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醛储罐、*酸储桶、氨水储罐等危险化学品包装、废活性炭、*醛过滤杂质、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废胶渣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运营期项目东面、西面和北面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南面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改扩建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4.879吨/年、氮氧化物39.031吨/年、*醛4.080吨/年、非*烷总烃17.050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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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6:15 来源: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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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8万立方米环保纤维板生产设备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性质(项目代码:2305-*-07-02-*),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山圩镇龙昌大道26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度,北纬22.*度。本次改扩建拆除现有的年产5万立方米中纤维密度板的1#生产线,对现有的年产10万立方米的2#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改造完成后,实现年产18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主要建设内容为设备改造,保留现有的锅炉装机容量20吨/小时,提高配套导热油炉的供热效率,将现有的6吨/小时和3吨/小时的蒸汽发生器作为备用供热设备,新增8吨/小时蒸汽发生器作为常用供热设备,扩建后锅炉供热负荷量约为94.5%;增大削片机、喂料机、热磨机、干燥机等电机功率,扩大干燥管直径、热磨机尺寸、铺装设备尺寸等设备尺寸,同时将热压机由22层增加到42层。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208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6%。

二、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保留现有1台20吨/小时的生物质燃料锅炉,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旋风分离器除尘后进入干燥工序,提供干燥热源;锯边和细砂光、粗砂光分别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与铺装工序尾气、干燥尾气一起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后,经双管45米高排气筒DA001和DA007排放;热压废气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后,与干燥废气一起进入双管45米高排气筒DA001和DA007排放;制胶废气经冷凝处理,通入锅炉炉膛燃烧后与干燥废气一起排放。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醛、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2.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确保削片工序粉尘、施胶废气等物料生产、装卸、贮存、运输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氨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要求;*醛储罐、胶水储罐大小呼吸废气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同时满足山圩镇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后,进入污水管网排至山圩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锅炉软化废水、热磨挤压水经沉淀,进入蒸煮工序后返回锅炉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站(采用调节池+好样生物膜反应器+高密度沉淀池工艺,日处理规模为150立方米/天)处理后暂存于雨水收集池,用于浇灌树苗及周边农作物。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砂石及铁类杂质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尿素废包装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废品回收企业回收综合利用;削片的废料,车间沉降的粉尘,干燥、粗砂、细砂、铺装、锯边旋风分离及布袋除尘的粉尘,锯边的边角料收集后作为锅炉燃料;锅炉灰渣暂存灰渣库,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醛储罐、*酸储桶、氨水储罐等危险化学品包装、废活性炭、*醛过滤杂质、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废胶渣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音、厂房隔音、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运营期项目东面、西面和北面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南面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改扩建后全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4.879吨/年、氮氧化物39.031吨/年、*醛4.080吨/年、非*烷总烃17.050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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