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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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昌黎县税务局 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局核定、税务征收 按照冀水财函〔2016〕28号,冀财税〔2016〕10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昌黎县税务局 元/平方米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办〔2009〕5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政府令〔2011〕第22号,《 (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省政府令[2023]4号 (略) 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略) 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审批局核定、税务征收 按照《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厅、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文件的规定,,冀财税〔2016〕100号,小微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降低50%标准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61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制镇减半收取) 昌黎县财政局 元/平方米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 (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凡在我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凡在我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开据缴款书上缴财政 按照《关于进一步调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监督举报电话:0335-*

昌黎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28日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昌黎县税务局 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局核定、税务征收 按照冀水财函〔2016〕28号,冀财税〔2016〕10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地方收入部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昌黎县税务局 元/平方米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办〔2009〕5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政府令〔2011〕第22号,《 (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省政府令[2023]4号 (略) 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略) 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应随民用建筑项目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审批局核定、税务征收 按照《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厅、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文件的规定,,冀财税〔2016〕100号,小微企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降低50%标准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61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建制镇减半收取) 昌黎县财政局 元/平方米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 (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凡在我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凡在我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开据缴款书上缴财政 按照《关于进一步调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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