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超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
东莞市超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超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樟洋圣陶路75号 |
建设单位 | (略) 超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超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洋圣陶路75号,项目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 (略) 超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0A。 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 52’42.234”,东经114°6’2.358”。 由于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 (略) 超 (略) 申请在原厂区的已建空厂房内,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洋圣陶路75号(北纬22° 52’42.234”,东经114°6’2.358”)进行扩建,本次扩建项目名称为“东莞市超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 扩建内容如下: (1)本次扩建新增产品对色牌、色母粒的加工生产,年新增加工生产1000万个对色牌、160吨色母粒,并新增相应的设备和原材料; (2)本次扩建总投资增加50万元(人民币); 扩建前,项目占地面积6000m2,建筑面积2108m2。总投资55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EVA热熔胶、导热硅脂、EVA水性白胶、硅脂的加工生产,年加工年生产EVA热熔胶300吨、EVA水性白胶200吨、导热硅脂6吨、硅脂24吨;年分装瞬间胶24吨;年销售黄胶40吨。 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6000m2,建筑面积2108m2。总投资6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EVA热熔胶、导热硅脂、EVA水性白胶、硅脂、对色牌、色母粒的加工生产,瞬间胶的分装和销售黄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年生产EVA热熔胶300吨、EVA 水性白胶200吨、导热硅脂6吨、硅脂24吨、对色牌1000万个、色母粒160吨;年分装瞬间胶24吨;年销售黄胶40吨。本次扩建内容将新增产品对色牌、色母粒的加工生产;本扩建项目所在位置为原厂区已建厂房内,本次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注塑成型、挤出工序工序置在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装置对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无组织排放。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冷却塔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工作时间为:08:30-12:00,13:00-17:30,均为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再经过距离衰减,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产生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建设项目申报情形有误,应属于不予批注后再次申报项目。 (二)扩建项目产品产能,前后不一致 (三)表2-5双螺杆混炼造粒挤出机与单螺杆混的产能与表2-6不一致 (四)核实PVC的分解温度是否偏高 (五)核实对色牌生产中所用原材料 (六)表2-12补充原环评审批总量,实际排放量是否超出原环评审批量。P45核实附件5是否为“2023年日常监测报告”,P47核实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去除率,前后不一致,核实现有工程非*烷总烃排放量。废气收集效率过低,建议提升。 (七)项目项目注塑、挤出原料涉及PVC和其他塑胶原料,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建议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章节中,注塑、挤出工序非*烷总烃补充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排放限值的对比,进而得出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结论,报告中的其他内容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执行 (八)表3-8VOCs无组织变化量数据有误 (九)核实注塑工序有机废气产污系数的适用性,建议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塑料制品行业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产污系数(2.7kg/t-产品)重新衡算废气源强 (十)根据有机废气源强修改情况校核废活性炭产生量 (十一)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执行标准有误 (十二)核实汇总表中现有工程固废产生量,并根据前文修改情况校核相关数据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超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樟洋圣陶路75号 |
建设单位 | (略) 超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超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洋圣陶路75号,项目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 (略) 超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0A。 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 52’42.234”,东经114°6’2.358”。 由于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 (略) 超 (略) 申请在原厂区的已建空厂房内, (略) (略) 樟木头镇樟洋圣陶路75号(北纬22° 52’42.234”,东经114°6’2.358”)进行扩建,本次扩建项目名称为“东莞市超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扩建)”, 扩建内容如下: (1)本次扩建新增产品对色牌、色母粒的加工生产,年新增加工生产1000万个对色牌、160吨色母粒,并新增相应的设备和原材料; (2)本次扩建总投资增加50万元(人民币); 扩建前,项目占地面积6000m2,建筑面积2108m2。总投资55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EVA热熔胶、导热硅脂、EVA水性白胶、硅脂的加工生产,年加工年生产EVA热熔胶300吨、EVA水性白胶200吨、导热硅脂6吨、硅脂24吨;年分装瞬间胶24吨;年销售黄胶40吨。 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6000m2,建筑面积2108m2。总投资6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EVA热熔胶、导热硅脂、EVA水性白胶、硅脂、对色牌、色母粒的加工生产,瞬间胶的分装和销售黄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年生产EVA热熔胶300吨、EVA 水性白胶200吨、导热硅脂6吨、硅脂24吨、对色牌1000万个、色母粒160吨;年分装瞬间胶24吨;年销售黄胶40吨。本次扩建内容将新增产品对色牌、色母粒的加工生产;本扩建项目所在位置为原厂区已建厂房内,本次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注塑成型、挤出工序工序置在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装置对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无组织排放。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冷却塔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工作时间为:08:30-12:00,13:00-17:30,均为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后,再经过距离衰减,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产生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建设项目申报情形有误,应属于不予批注后再次申报项目。 (二)扩建项目产品产能,前后不一致 (三)表2-5双螺杆混炼造粒挤出机与单螺杆混的产能与表2-6不一致 (四)核实PVC的分解温度是否偏高 (五)核实对色牌生产中所用原材料 (六)表2-12补充原环评审批总量,实际排放量是否超出原环评审批量。P45核实附件5是否为“2023年日常监测报告”,P47核实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去除率,前后不一致,核实现有工程非*烷总烃排放量。废气收集效率过低,建议提升。 (七)项目项目注塑、挤出原料涉及PVC和其他塑胶原料,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建议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章节中,注塑、挤出工序非*烷总烃补充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排放限值的对比,进而得出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的结论,报告中的其他内容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执行 (八)表3-8VOCs无组织变化量数据有误 (九)核实注塑工序有机废气产污系数的适用性,建议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塑料制品行业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产污系数(2.7kg/t-产品)重新衡算废气源强 (十)根据有机废气源强修改情况校核废活性炭产生量 (十一)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执行标准有误 (十二)核实汇总表中现有工程固废产生量,并根据前文修改情况校核相关数据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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