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
(略) 人民政府令 第 176 号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 (略) 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 (三)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协调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依法处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 (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七)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组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听取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 (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八)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权限存在矛盾或者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第七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略) 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在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将 (略) 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章的学台,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统一管理,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各类考核、评议,应当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未按督查令的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 (六)未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处理相关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配合重大行政执法事件督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略) 、 (略) 等开展监督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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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人民政府令 第 176 号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 (略) 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 (三)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协调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依法处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 (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七)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组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听取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 (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八)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权限存在矛盾或者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第七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略) 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在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将 (略) 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章的学台,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统一管理,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各类考核、评议,应当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未按督查令的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 (六)未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处理相关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配合重大行政执法事件督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略) 、 (略) 等开展监督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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