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优化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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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优化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

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优化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12号(现有厂区内)

建设单位

惠州大亚湾 (略)

环评单位

广东南环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4日

项目概况

惠州大亚湾 (略) 拟在大亚湾石化区石化大道中电厂路12号现有厂区内的302车间和303车间建设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优化改造项目,本次技改仅对现有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生产线生产的聚碳酸亚酯多元醇进行物理提纯,建设内容不涉及化学反应,不涉及原有电镀化学品生产线。具体技改内容如下:

(1)对303现有车间既有生产线生产的部分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进行物理分离,分离后得到纯度较高的非精制的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和副产物碳酸*烯酯;

(2)将303现有车间既有生产线生产的部分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接至302车间的新增设备,进行过滤脱色工序以及PC分离工序,得到纯度更高的精制的透明的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和副产物碳酸*烯酯。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至接管标准后,近期通过槽罐车运输至石化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略) 政管网接通后通过管网收集送至集中污水处理厂。

2.严格落实生产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措施。本技改项目正常工况下无废气排放,技改完成后,全厂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业务科室:规划环评科

联系电话:0752-*,0752-*


项目名称

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优化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中电厂路12号(现有厂区内)

建设单位

惠州大亚湾 (略)

环评单位

广东南环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4日

项目概况

惠州大亚湾 (略) 拟在大亚湾石化区石化大道中电厂路12号现有厂区内的302车间和303车间建设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优化改造项目,本次技改仅对现有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生产线生产的聚碳酸亚酯多元醇进行物理提纯,建设内容不涉及化学反应,不涉及原有电镀化学品生产线。具体技改内容如下:

(1)对303现有车间既有生产线生产的部分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进行物理分离,分离后得到纯度较高的非精制的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和副产物碳酸*烯酯;

(2)将303现有车间既有生产线生产的部分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接至302车间的新增设备,进行过滤脱色工序以及PC分离工序,得到纯度更高的精制的透明的聚碳酸亚酯多元醇产品和副产物碳酸*烯酯。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至接管标准后,近期通过槽罐车运输至石化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略) 政管网接通后通过管网收集送至集中污水处理厂。

2.严格落实生产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措施。本技改项目正常工况下无废气排放,技改完成后,全厂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业务科室:规划环评科

联系电话:0752-*,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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