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焦化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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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焦化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新变化

面对生态环境治理新形势,解决钢铁、焦化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新问题,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修订出台了《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以下简称钢铁焦化审批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充分体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理念,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进一步指导各级管理部门规范钢铁焦化建设项目审批,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关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和“煤炭加工”的类别描述,将钢铁焦化审批原则适用范围与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衔接,增加独立焦化项目(含半焦生产),明确独立烧结、独立球团、独立轧钢和独立焦化项目也适用本审批原则。

二是完善了项目选址要求。遏制高污染高排放建设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钢铁焦化项目选址约束,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及沿黄重点地区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入园区。推进钢焦联合、钢化联产等产业链协同减污降碳。删去“不予批 (略) 建成区、地 (略) 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是提升了部分环保措施要求。增加了新建(含搬迁)钢铁、焦化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鼓励改建、扩建项目达到钢铁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强化源头治理,坚定推动煤气精脱硫、低氮燃烧等源头防控技术落实,改变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烟气以末端脱硫脱硝技术为主的现状,避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新增二氧化碳排放。强化对铊污染物管控,要求烧结湿法脱硫废水单独收集处理;增加了新建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鼓励改扩建项目实施雨污分流等管理要求。删去“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将相关要求统一纳入满足《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固废减污降碳协同,推广固废高效资源化利用技术,落实冶金固废“不出厂”等要求。

四是优化了焦化项目环境风险管理要求。增加了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焦化项目等要求,补充明确了焦化项目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定》(GB/T 50934)等相关要求,强化焦化项目环境风险,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产生影响。增加了“氨、洗(焦)油”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增加了事故废水应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等要求,减少焦化项目对水环境影响。

五是调整部分区域削减要求。统一管理尺度,将原审批原则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 (略) ,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1.5倍削减替代”的要求,修改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明确了超标污染因子对应削减污染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时间上应为评价基准年后拟采取的措施,空 (略) 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适 (略) 级 (略) 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衔接总量控制要求,提出“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面对生态环境治理新形势,解决钢铁、焦化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新问题,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修订出台了《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以下简称钢铁焦化审批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充分体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理念,统一管理尺度、加强源头防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进一步指导各级管理部门规范钢铁焦化建设项目审批,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关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和“煤炭加工”的类别描述,将钢铁焦化审批原则适用范围与环评分类管理名录衔接,增加独立焦化项目(含半焦生产),明确独立烧结、独立球团、独立轧钢和独立焦化项目也适用本审批原则。

二是完善了项目选址要求。遏制高污染高排放建设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钢铁焦化项目选址约束,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及沿黄重点地区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入园区。推进钢焦联合、钢化联产等产业链协同减污降碳。删去“不予批 (略) 建成区、地 (略) 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是提升了部分环保措施要求。增加了新建(含搬迁)钢铁、焦化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鼓励改建、扩建项目达到钢铁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强化源头治理,坚定推动煤气精脱硫、低氮燃烧等源头防控技术落实,改变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烟气以末端脱硫脱硝技术为主的现状,避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新增二氧化碳排放。强化对铊污染物管控,要求烧结湿法脱硫废水单独收集处理;增加了新建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鼓励改扩建项目实施雨污分流等管理要求。删去“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将相关要求统一纳入满足《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固废减污降碳协同,推广固废高效资源化利用技术,落实冶金固废“不出厂”等要求。

四是优化了焦化项目环境风险管理要求。增加了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焦化项目等要求,补充明确了焦化项目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定》(GB/T 50934)等相关要求,强化焦化项目环境风险,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产生影响。增加了“氨、洗(焦)油”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增加了事故废水应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等要求,减少焦化项目对水环境影响。

五是调整部分区域削减要求。统一管理尺度,将原审批原则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 (略) ,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1.5倍削减替代”的要求,修改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明确了超标污染因子对应削减污染物,配套区域削减措施时间上应为评价基准年后拟采取的措施,空 (略) 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适 (略) 级 (略) 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衔接总量控制要求,提出“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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