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新 (略)
法定代表人:黄思建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你公司在实施弥陀镇六枫饰面石材花岗石矿矿山基建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在矿权外及优化初步设计范围外和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外开挖山体,并采用边挖边填的方式,将部分开挖产生的产品用于现场填方使用(3500.54m3)和部分运至弥陀镇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堆放(23049.78m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黄思建出具的委托书;
2、被委托人何章华的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界照片;
3、现场管理人员葛亚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
4、挖机驾驶员余经华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
5、 (略) 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出具的资源量估算报告;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12月26日,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万*仟*佰零*元*角(¥52508.10元);
3、按45%处以罚款*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23628.60元);
4、没收堆放于弥陀镇污水处理厂场地内的23049.78m3(23442.09-2071.73+1679.42,含优化初步设计8604.04m3)全强风化片麻岩。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15日之内将堆放于弥陀镇污水处理厂场地内的23049.78m3全强风化片麻岩移交至太湖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合计76136.70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