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事项风险提示第四期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单位食堂等
侯马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事项风险提示第四期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单位食堂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堵点,降低办事成本,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401号)制作该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风险情形
与第三期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小型餐饮)提示相同,另对以下项目做出特别提示:
1.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提供自制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请经营者涉及上述情形的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关台账。
2.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瓜果除外)、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请经营者注意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3.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储存要求相适应的带有冷藏或保温设施的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洁。配备高危易腐食品专用储存容器,有明显标识。请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备符合规定情形的专用车辆。
二、风险后果
行政审批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在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为避免您因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导致的房租、装修、人力、物力等财产损失,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请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面了解食品经营的各项风险因素,及时规避风险,合理合法合规的进行经营活动。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堵点,降低办事成本,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401号)制作该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风险情形
与第三期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小型餐饮)提示相同,另对以下项目做出特别提示:
1.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提供自制生鲜乳饮品的经营者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请经营者涉及上述情形的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关台账。
2.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瓜果除外)、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请经营者注意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3.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储存要求相适应的带有冷藏或保温设施的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洁。配备高危易腐食品专用储存容器,有明显标识。请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备符合规定情形的专用车辆。
二、风险后果
行政审批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在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为避免您因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导致的房租、装修、人力、物力等财产损失,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请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面了解食品经营的各项风险因素,及时规避风险,合理合法合规的进行经营活动。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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