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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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宇 (略) 吸塑盒、泡壳和纸箱生产项目

(略) 镇康庄路156号二号厂房二楼

昆山宇 (略)

苏州 (略)

搬迁后全厂年产吸塑盒、泡壳1500万个,纸箱500万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吸塑成型、印刷、粘合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

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 (略)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苏州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略) 锦溪镇百胜路288号9号房

苏州 (略)

苏州 (略)

因企业发展需求,需进行生产建设,公司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2759.66平方米,拟购置注塑机、塑料混色机、塑料粉碎机、水印机、烘箱等设备,预计年产洗衣机部件375万套,玩具塑料配件480万个,医疗产品120万套,主要用于洗衣机、塑料玩具、医疗产品的生产部件。该项目已取得昆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备案文件,备案号为:昆旅度审备〔2023〕68号。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 (略) 锦 (略) ,执行锦 (略) 接管标准;

2. 本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和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标准,粉碎粉尘和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标准,厂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无组织废气氨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和表1、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昆山科 (略) 笔记本内边框生产项目

(略) 镇昌灵路8号

昆山科 (略)

苏州 (略)

昆山科 (略) (略) 镇昌灵路8号,租用昆山千江影视道具有限公 司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建筑面积为5687.78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模温机等共计104余台 /套,年产塑料制品(用于笔记本内边框)900万pcs。原材料塑料粒子等均为外购。项目不涉及化学反应及发泡工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铸造加工、电镀工艺、易燃易爆粉尘、 无新增钢铁产能、无涉化环节等。承诺开工前完善节能、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成型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7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略) 天泽丰 (略) 包装制品生产项目

(略) 锦溪镇锦昌路88号

(略) 天泽丰 (略)

苏州 (略)

搬迁后年产塑料包装制品320吨。

1.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 (略) 锦 (略) ,执行锦 (略) 接管标准;;

2. 本项目吸塑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苯*烯、*苯、*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标准,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非*烷总烃和*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标准,无组织苯*烯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宇 (略) 吸塑盒、泡壳和纸箱生产项目

(略) 镇康庄路156号二号厂房二楼

昆山宇 (略)

苏州 (略)

搬迁后全厂年产吸塑盒、泡壳1500万个,纸箱500万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吸塑成型、印刷、粘合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

非*烷总烃有组织排 (略)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 (略)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苏州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略) 锦溪镇百胜路288号9号房

苏州 (略)

苏州 (略)

因企业发展需求,需进行生产建设,公司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2759.66平方米,拟购置注塑机、塑料混色机、塑料粉碎机、水印机、烘箱等设备,预计年产洗衣机部件375万套,玩具塑料配件480万个,医疗产品120万套,主要用于洗衣机、塑料玩具、医疗产品的生产部件。该项目已取得昆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备案文件,备案号为:昆旅度审备〔2023〕68号。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 (略) 锦 (略) ,执行锦 (略) 接管标准;

2. 本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和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标准,粉碎粉尘和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标准,厂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无组织废气氨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和表1、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昆山科 (略) 笔记本内边框生产项目

(略) 镇昌灵路8号

昆山科 (略)

苏州 (略)

昆山科 (略) (略) 镇昌灵路8号,租用昆山千江影视道具有限公 司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建筑面积为5687.78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模温机等共计104余台 /套,年产塑料制品(用于笔记本内边框)900万pcs。原材料塑料粒子等均为外购。项目不涉及化学反应及发泡工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铸造加工、电镀工艺、易燃易爆粉尘、 无新增钢铁产能、无涉化环节等。承诺开工前完善节能、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成型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7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略) 天泽丰 (略) 包装制品生产项目

(略) 锦溪镇锦昌路88号

(略) 天泽丰 (略)

苏州 (略)

搬迁后年产塑料包装制品320吨。

1.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 (略) 锦 (略) ,执行锦 (略) 接管标准;;

2. 本项目吸塑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苯*烯、*苯、*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标准,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非*烷总烃和*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标准,无组织苯*烯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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