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石墨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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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纯石墨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高纯石墨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新河生态华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以南
建设单位: 青岛高恒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宏博安全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至 2024年01月05日
项目概况: 青岛高恒 (略) (略)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以南,该公司高纯石墨及可膨胀石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2月25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9〕320号),现已建成2条高纯石墨生产线(15000吨/年、12000吨/年各1条),现该公司拟取消可膨胀石墨生产线,增加1条15000吨/年高纯石墨生产线,因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占地面积21978平方米,建筑面积10848平方米,主要从事高纯石墨生产,年产高纯石墨42000吨。生产工艺:鳞片石墨→上料→搅拌(氢氟酸/盐酸/硝酸/双氧水/硫酸)→一次反应提纯→水洗→脱水→二次反应提纯(盐酸)→水洗→脱水→烘干(天然气)→筛分→包装→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控制提纯硝酸用量,保证外排废水中总氮控制项目稳定达标。在三期高盐管网依法依规开展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生产废水(水洗废水、碱液喷淋废水、罐区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投加还原剂+石灰调pH+除氟剂+PAC、PAM絮凝沉淀+压滤+过滤,处理能力5000m3/d)处理后,通过新河化工基地高盐水管网排入泽河;废水中全盐量排放浓度须满足《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高盐管网建设项目高盐废水受纳水体全盐量指标背景浓度值调整的批复》(青环函〔2018〕36号)(全盐量不得高于31000mg/L),氟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相关标准(氟化物≤2mg/L),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新河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所有与污水的输运、贮存、处理等有关的构筑物均须进行防渗漏、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各工序设备均须密闭,天然气烘干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1#生产车间石墨上料废气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酸上料、提纯废气一同经1#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2#生产车间石墨上料废气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二次反应提纯废气一同经“水喷淋+2#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2#车间酸上料、一次提纯废气集中收集经3#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烘干车间筛分、包装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2#车间酸上料、一次提纯废气一同经3#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同1根排气筒(P3)排放。3#生产车间石墨上料、筛分、包装及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酸上料、提纯废气一同经4#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酸储罐呼吸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5#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5)排放。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65(昼)/55(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除尘器及地面清扫集尘、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反渗透膜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生产废水排放口处须安装包括流量、pH、CODcr、全盐量、氟化物、总氮在内的实时在线监控装置,确保排水水质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高纯石墨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新河生态华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以南
建设单位: 青岛高恒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宏博安全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至 2024年01月05日
项目概况: 青岛高恒 (略) (略) 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萃水路以南,该公司高纯石墨及可膨胀石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2月25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9〕320号),现已建成2条高纯石墨生产线(15000吨/年、12000吨/年各1条),现该公司拟取消可膨胀石墨生产线,增加1条15000吨/年高纯石墨生产线,因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占地面积21978平方米,建筑面积10848平方米,主要从事高纯石墨生产,年产高纯石墨42000吨。生产工艺:鳞片石墨→上料→搅拌(氢氟酸/盐酸/硝酸/双氧水/硫酸)→一次反应提纯→水洗→脱水→二次反应提纯(盐酸)→水洗→脱水→烘干(天然气)→筛分→包装→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控制提纯硝酸用量,保证外排废水中总氮控制项目稳定达标。在三期高盐管网依法依规开展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生产废水(水洗废水、碱液喷淋废水、罐区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投加还原剂+石灰调pH+除氟剂+PAC、PAM絮凝沉淀+压滤+过滤,处理能力5000m3/d)处理后,通过新河化工基地高盐水管网排入泽河;废水中全盐量排放浓度须满足《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高盐管网建设项目高盐废水受纳水体全盐量指标背景浓度值调整的批复》(青环函〔2018〕36号)(全盐量不得高于31000mg/L),氟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相关标准(氟化物≤2mg/L),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新河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所有与污水的输运、贮存、处理等有关的构筑物均须进行防渗漏、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各工序设备均须密闭,天然气烘干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1#生产车间石墨上料废气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酸上料、提纯废气一同经1#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2#生产车间石墨上料废气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二次反应提纯废气一同经“水喷淋+2#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2#车间酸上料、一次提纯废气集中收集经3#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烘干车间筛分、包装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2#车间酸上料、一次提纯废气一同经3#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同1根排气筒(P3)排放。3#生产车间石墨上料、筛分、包装及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酸上料、提纯废气一同经4#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相关标准;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酸储罐呼吸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后,经5#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5)排放。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65(昼)/55(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机油、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除尘器及地面清扫集尘、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反渗透膜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生产废水排放口处须安装包括流量、pH、CODcr、全盐量、氟化物、总氮在内的实时在线监控装置,确保排水水质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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