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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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里运河清淤工程项目

(略) 清江浦区里运河清江浦区境内部分河段

(略) (略)

本项目范围位于清江浦区境内,主要对里运河部分河段实施清淤工程,长度约528m,分为三段:第一段位于长征桥上下游,长度60m;第二段位于若飞桥至九龙广场之间,长度418m;第三段位于越秀桥上游,长度50m;并在部分河段岸坡种植挺水植物等。

2023年12月26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工程建设对施工期生态环境的影响。

2、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民房配套化粪池处理,定期用于农田肥料,不得外排。本工程清淤污泥采用自然脱水工艺,在自然晾干过程中水产生淤泥排水,须采用沉淀池进行处理,水质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车辆冲洗废水经小型隔油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或车辆冲洗用水。

3、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机械车辆燃油废气等应采取合理措施使满足施工现场相关管理要求。排泥场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场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

5、本项目施工期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确保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一般固废贮存、处置过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排泥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6、本项目施工期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本项目营运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和植被绿化均可得到全面恢复。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5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里运河清淤工程项目

(略) 清江浦区里运河清江浦区境内部分河段

(略) (略)

本项目范围位于清江浦区境内,主要对里运河部分河段实施清淤工程,长度约528m,分为三段:第一段位于长征桥上下游,长度60m;第二段位于若飞桥至九龙广场之间,长度418m;第三段位于越秀桥上游,长度50m;并在部分河段岸坡种植挺水植物等。

2023年12月26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工程建设对施工期生态环境的影响。

2、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民房配套化粪池处理,定期用于农田肥料,不得外排。本工程清淤污泥采用自然脱水工艺,在自然晾干过程中水产生淤泥排水,须采用沉淀池进行处理,水质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车辆冲洗废水经小型隔油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或车辆冲洗用水。

3、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机械车辆燃油废气等应采取合理措施使满足施工现场相关管理要求。排泥场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声污染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场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标准。

5、本项目施工期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确保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一般固废贮存、处置过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排泥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6、本项目施工期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本项目营运期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和植被绿化均可得到全面恢复。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5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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