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关于2023年12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关于2023年12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12月2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电话:0472-* 邮编:*
通讯地址: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土右旗分局窗口(C01)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内 (略) 年产2000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盒项目 | 内蒙古 (略) 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中心内 | 内 (略) | 内蒙古祥砳 (略) | 本项目新建1条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盒生产线,生产线上主要机器设备为可降解吹膜机、8色水墨环保印刷机、高速无溶剂复合机、各类型制袋机、可降解高速自动吸塑机、高速自动分切机及附属设备。工艺技术为吹膜、印刷、复合、分切、制袋、吸塑。年生产能力为2000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盒。 | 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上料粉尘、吹膜废气、印刷废气和吸塑废气。 (1)上料粉尘防治措施 上料粉尘经全封闭厂房阻隔后,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2)吹膜废气、印刷废气和吸塑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吹膜、印刷、吸塑工序同时作业,产生的吹膜废气、印刷废气和吸塑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合并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厂房外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创新创业园区办公楼既有的生活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内蒙 (略) 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取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废墨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和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墨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12月2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方式:电话:0472-* 邮编:*
通讯地址:土默特右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土右旗分局窗口(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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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 (略) 年产2000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盒项目 | 内蒙古 (略) 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中心内 | 内 (略) | 内蒙古祥砳 (略) | 本项目新建1条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盒生产线,生产线上主要机器设备为可降解吹膜机、8色水墨环保印刷机、高速无溶剂复合机、各类型制袋机、可降解高速自动吸塑机、高速自动分切机及附属设备。工艺技术为吹膜、印刷、复合、分切、制袋、吸塑。年生产能力为2000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盒。 | 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上料粉尘、吹膜废气、印刷废气和吸塑废气。 (1)上料粉尘防治措施 上料粉尘经全封闭厂房阻隔后,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2)吹膜废气、印刷废气和吸塑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吹膜、印刷、吸塑工序同时作业,产生的吹膜废气、印刷废气和吸塑废气(以非*烷总烃计)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合并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厂房外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创新创业园区办公楼既有的生活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内蒙 (略) 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取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废墨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和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墨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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