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木地板、复合地板、石塑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实木地板、复合地板、石塑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实木地板、复合地板、石塑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李哥庄镇航天路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中达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中标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2月29日 至 2024年01月08日 | |
项目概况: | 投资4800万元建设“实木地板、复合地板、石塑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本技改项目总占地面积66174.4平方米(约99.3亩),建筑面积37229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实木地板5万平方米、复合地板20万平方米、石塑地板40万平方米。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割废气经收集,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实木地板、复合地板1条开槽线废气经收集,与经收集的砂光废气一同经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另一条开槽线、刨床、制榫机、双端铣、拉丝机等工序废气经收集,经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打磨粉尘经收集,经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6)排放;石塑地板上料、粉碎、开槽机企口等工序废气经收集,经5#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石塑地板开槽线企口废气经收集,经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8)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实木地板、复合地板涂漆固化废气经收集,经1#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5)排放;石塑地板挤出、辊压、涂漆固化、贴膜等工序废气经收集,经2#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9)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氯*烯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SNCR+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及烟气林格曼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氯*烯厂界监控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厂界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系统浓水、冷 (略) 政管网排入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UV漆桶、废液压油、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液压油、导热油、润滑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洗辊废液、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下脚料、废包装材料、废胶黏剂桶、废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生物质锅炉灰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性漆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实木地板、复合地板、石塑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李哥庄镇航天路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中达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中标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12月29日 至 2024年01月08日 | |
项目概况: | 投资4800万元建设“实木地板、复合地板、石塑地板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本技改项目总占地面积66174.4平方米(约99.3亩),建筑面积37229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实木地板5万平方米、复合地板20万平方米、石塑地板40万平方米。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割废气经收集,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实木地板、复合地板1条开槽线废气经收集,与经收集的砂光废气一同经2#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实木地板、复合地板另一条开槽线、刨床、制榫机、双端铣、拉丝机等工序废气经收集,经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打磨粉尘经收集,经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6)排放;石塑地板上料、粉碎、开槽机企口等工序废气经收集,经5#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石塑地板开槽线企口废气经收集,经6#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8)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实木地板、复合地板涂漆固化废气经收集,经1#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5)排放;石塑地板挤出、辊压、涂漆固化、贴膜等工序废气经收集,经2#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9)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氯*烯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SNCR+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及烟气林格曼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氯*烯厂界监控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厂界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系统浓水、冷 (略) 政管网排入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UV漆桶、废液压油、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液压油、导热油、润滑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洗辊废液、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下脚料、废包装材料、废胶黏剂桶、废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生物质锅炉灰渣、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水性漆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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