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飞灰+2.92万吨危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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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复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飞灰+2.92万吨危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略) 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水泥窑

协同处置5万吨飞灰+2.92万吨危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飞灰+2.92万吨危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飞灰+2.92万吨危废项目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水尾村华润水泥厂区东南侧,属于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飞灰预处理车间、投加入窑系统、液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含1#储库)、半固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含2#储库)、粉体固废处置系统各1个,以及飞灰和危废处置配套管线;新建2个飞灰原灰仓,以及飞灰成品仓(脱氯飞灰仓)、盐库、盐酸库、碱库、硫代硫酸钠料罐各1个;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等;焚烧系统利用现有3#水泥窑;协同处置2.92万吨/年危废预处理的主要设备及相应危废暂存(3#储库)均为利旧;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改扩建完成后,本项目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总计7.92万吨/年(含飞灰5.0万吨/年),2#水泥窑生产线不再协同处置危废,3#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危废类别包括HW02、HW03、HW04、HW05、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7、HW18、HW49、HW50共14类,较现有2#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废新增HW03、HW04、HW05、HW13、HW17共5类。该项目符 (略) 产业政策,符合《 (略)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年-2025年)》等有关规划。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我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建设和运营本项目。项目应选用优质装备和设施,生产工艺、建设与运营管理对标国内外行业先进水平, (略)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协同处置示范基地。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飞灰预处理车间原灰仓及碱仓、烘干系统均密封并设置布袋除尘器,其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根排气筒排放;飞灰成品仓全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进入烘干系统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液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半固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均封闭,车间负压,正常工况下车间废气均抽风至窑头篦冷机高温段处置,水泥窑系统停车时,两车间废气通过风机引入1套活性炭应急处理装置处置,经1根排气筒排放;3#储库封闭,车间负压,废气抽风至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过1根排气筒排放。粉体储仓为封闭状态,切包及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引至3#水泥窑窑尾分解炉处理。飞灰水洗、离心及水洗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挥发氨经抽风引至3#水泥窑窑头篦冷机高温段处理。3#水泥窑窑尾废气依托现有环保措施处理。旁路放风废气经单独的袋式收尘器除尘,除尘后的废气再与窑尾烟气经过后续脱硫塔处理后从窑尾排气筒排出。原灰仓及碱仓、烘干系统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以及烘干系统排放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限值;原灰仓、烘干系统排气筒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相应高度排气筒排放速率要求;液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半固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3#储库产生的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中的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限值;3#水泥窑窑尾废气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限值,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规定的限值,厂界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中表3限值,厂界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浓度限值。以上涉及有组织排放的达标废气,均应按照《报告书》中明确高度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飞灰洗脱废水经“重金属脱除+脱钙+中和+多级过滤+MVR蒸发”处理,冷凝水回用于飞灰洗脱单元补充水;飞灰预处理车间地面冲洗水、改扩建项目区域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收集后用于飞灰洗脱单元补充水。危废预处理车间内的车辆及车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产生的废水经集液池收集后用于半固态危废调质,与危废一起送入3#水泥窑焚烧处理。生活污水经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不外排。

(四)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区域、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完善项目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强化跟踪监测,掌握区域环境质量动态监测数据,重点关注二噁英类等特征因子的影响变化,定期监测评价,严格管控、及时补救,确保影响可控。

(五)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和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建筑隔声,对各种泵类及风机采取基础减震,风管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昼、夜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成品飞灰、飞灰洗脱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脱钙污泥和重金属污泥、飞灰废包装物、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危废预处理设施废活性炭、集液池内的污泥以及原灰仓、烘干系统废滤袋和收尘灰等危险废物,均入3#水泥窑焚烧处理。窑尾收尘灰返回生料配料系统,旁路放风系统收集的窑灰输送至原灰仓,碱库袋收尘产生的废滤袋入3#水泥窑焚烧,生活垃圾依托厂区现有生活垃圾贮存设施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改扩建项目投产后,应对产生的结晶盐进行危废鉴别,在不属于危废的前提下,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

(七)加强暂存库的管理。做好进出危险废物的信息化台账管理,规范分类与贮存,各危废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区或分库存放,管控风险;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措施,应对水泥窑检修或故障以及不可控的临时贮存需求,安全贮存或处置危险废物。

(八)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环境保护。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协调处置等工艺方案,严格管控开停窑等非正常工况。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匹配、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跟踪监测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强化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十)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

三、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你公司应协调并配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周边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与周边敏感区域之间保持合理的防护距离和生态缓冲空间。

六、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略) 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水泥窑

协同处置5万吨飞灰+2.92万吨危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飞灰+2.92万吨危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飞灰+2.92万吨危废项目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水尾村华润水泥厂区东南侧,属于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飞灰预处理车间、投加入窑系统、液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含1#储库)、半固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含2#储库)、粉体固废处置系统各1个,以及飞灰和危废处置配套管线;新建2个飞灰原灰仓,以及飞灰成品仓(脱氯飞灰仓)、盐库、盐酸库、碱库、硫代硫酸钠料罐各1个;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等;焚烧系统利用现有3#水泥窑;协同处置2.92万吨/年危废预处理的主要设备及相应危废暂存(3#储库)均为利旧;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改扩建完成后,本项目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总计7.92万吨/年(含飞灰5.0万吨/年),2#水泥窑生产线不再协同处置危废,3#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危废类别包括HW02、HW03、HW04、HW05、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7、HW18、HW49、HW50共14类,较现有2#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废新增HW03、HW04、HW05、HW13、HW17共5类。该项目符 (略) 产业政策,符合《 (略)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年-2025年)》等有关规划。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我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建设和运营本项目。项目应选用优质装备和设施,生产工艺、建设与运营管理对标国内外行业先进水平, (略)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协同处置示范基地。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飞灰预处理车间原灰仓及碱仓、烘干系统均密封并设置布袋除尘器,其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根排气筒排放;飞灰成品仓全密闭,废气经管道收集进入烘干系统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液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半固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均封闭,车间负压,正常工况下车间废气均抽风至窑头篦冷机高温段处置,水泥窑系统停车时,两车间废气通过风机引入1套活性炭应急处理装置处置,经1根排气筒排放;3#储库封闭,车间负压,废气抽风至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过1根排气筒排放。粉体储仓为封闭状态,切包及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引至3#水泥窑窑尾分解炉处理。飞灰水洗、离心及水洗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挥发氨经抽风引至3#水泥窑窑头篦冷机高温段处理。3#水泥窑窑尾废气依托现有环保措施处理。旁路放风废气经单独的袋式收尘器除尘,除尘后的废气再与窑尾烟气经过后续脱硫塔处理后从窑尾排气筒排出。原灰仓及碱仓、烘干系统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以及烘干系统排放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限值;原灰仓、烘干系统排气筒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相应高度排气筒排放速率要求;液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半固态危废储存及处置车间、3#储库产生的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中的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限值;3#水泥窑窑尾废气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限值,氟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规定的限值,厂界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中表3限值,厂界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浓度限值。以上涉及有组织排放的达标废气,均应按照《报告书》中明确高度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飞灰洗脱废水经“重金属脱除+脱钙+中和+多级过滤+MVR蒸发”处理,冷凝水回用于飞灰洗脱单元补充水;飞灰预处理车间地面冲洗水、改扩建项目区域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收集后用于飞灰洗脱单元补充水。危废预处理车间内的车辆及车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产生的废水经集液池收集后用于半固态危废调质,与危废一起送入3#水泥窑焚烧处理。生活污水经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均不外排。

(四)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区域、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完善项目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强化跟踪监测,掌握区域环境质量动态监测数据,重点关注二噁英类等特征因子的影响变化,定期监测评价,严格管控、及时补救,确保影响可控。

(五)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和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建筑隔声,对各种泵类及风机采取基础减震,风管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昼、夜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成品飞灰、飞灰洗脱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脱钙污泥和重金属污泥、飞灰废包装物、废矿物油、实验室废液、危废预处理设施废活性炭、集液池内的污泥以及原灰仓、烘干系统废滤袋和收尘灰等危险废物,均入3#水泥窑焚烧处理。窑尾收尘灰返回生料配料系统,旁路放风系统收集的窑灰输送至原灰仓,碱库袋收尘产生的废滤袋入3#水泥窑焚烧,生活垃圾依托厂区现有生活垃圾贮存设施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改扩建项目投产后,应对产生的结晶盐进行危废鉴别,在不属于危废的前提下,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

(七)加强暂存库的管理。做好进出危险废物的信息化台账管理,规范分类与贮存,各危废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区或分库存放,管控风险;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措施,应对水泥窑检修或故障以及不可控的临时贮存需求,安全贮存或处置危险废物。

(八)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环境保护。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优化协调处置等工艺方案,严格管控开停窑等非正常工况。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匹配、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跟踪监测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强化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十)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

三、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你公司应协调并配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周边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与周边敏感区域之间保持合理的防护距离和生态缓冲空间。

六、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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