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赤岗骏马路1号7栋101房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虎门镇赤岗骏马路1号7栋101房,项目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CWFQNH62。 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0’41.468”,东经113°42’36.728”。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注塑、丝印、烘烤工序有组织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 合 成 树 脂工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1572-2015) 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 1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1572-2015)中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标准;VOCs 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NMHC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恶臭以臭气浓度进行表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表 1 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 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项目产生的噪声再经自然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由于本项目夜间不生产,因此对夜间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经剪切后交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 (略) 回收处理。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活性炭、废油墨罐、废抹布,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补充模具生产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三、火花机的使用须补充火花机油的使用及产污; 四、项目物料平衡有误; 五、补充说明丝印设备是否需要清洗,未核实水性油墨用于塑料件印刷的技术可行性;补充丝印网版来源及去向。 六、补充磨床打磨粉尘; 七、因注塑不适用印刷工业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控制标准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及其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八、排气筒烟气流速核算结果错误; 九、废气收集效率取值需参照粤环函〔2023〕538 号文附件《 (略) 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 2023年修订版)》; 十、删除《2021 (略) 环境状况公报》相关内容; 十一、“项目厂界外500 米范围内没有敏感点”与表3-3矛盾; 十二、补充风机噪声源强及降噪措施; 十三、未核实噪声监测点方位; 十四、根据《 (略) 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 2023年修订版)》活性炭吸附比例取值建议不高于15%; 十五、未核实原料油墨危险物质类别。 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赤岗骏马路1号7栋101房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 (略) (略) 虎门镇赤岗骏马路1号7栋101房,项目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东莞市新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CWFQNH62。 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0’41.468”,东经113°42’36.728”。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注塑、丝印、烘烤工序有组织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 合 成 树 脂工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31572-2015) 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 1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1572-2015)中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标准;VOCs 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NMHC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恶臭以臭气浓度进行表征,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表 1 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 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雨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 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项目产生的噪声再经自然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由于本项目夜间不生产,因此对夜间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经剪切后交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 (略) 回收处理。 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活性炭、废油墨罐、废抹布,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12-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补充模具生产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三、火花机的使用须补充火花机油的使用及产污; 四、项目物料平衡有误; 五、补充说明丝印设备是否需要清洗,未核实水性油墨用于塑料件印刷的技术可行性;补充丝印网版来源及去向。 六、补充磨床打磨粉尘; 七、因注塑不适用印刷工业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控制标准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及其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八、排气筒烟气流速核算结果错误; 九、废气收集效率取值需参照粤环函〔2023〕538 号文附件《 (略) 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 2023年修订版)》; 十、删除《2021 (略) 环境状况公报》相关内容; 十一、“项目厂界外500 米范围内没有敏感点”与表3-3矛盾; 十二、补充风机噪声源强及降噪措施; 十三、未核实噪声监测点方位; 十四、根据《 (略) 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 2023年修订版)》活性炭吸附比例取值建议不高于15%; 十五、未核实原料油墨危险物质类别。 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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