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东莞市三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三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怀德松岗工业区一路3号1栋602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虎门镇怀德松岗工业区一路3号1栋602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3°44′2.291″,北纬22°50′7.043″)。项目总投资200万元,总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年产手机壳15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空气污染: 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7m高的G1排气筒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和隔油隔渣池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略) 政管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注塑废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卖给废品回收单位,废活性炭定期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送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可达相应环保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否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2-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补充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分析; 三、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分析不充分; 四、项目边界噪声贡献值错误; 五、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更新评价内容,并提升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治理措施及处理效率。 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三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虎门镇怀德松岗工业区一路3号1栋602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虎门镇怀德松岗工业区一路3号1栋602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3°44′2.291″,北纬22°50′7.043″)。项目总投资200万元,总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年产手机壳15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空气污染: 项目注塑废气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7m高的G1排气筒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和隔油隔渣池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 (略) 政管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注塑废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卖给废品回收单位,废活性炭定期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送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可达相应环保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否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12-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补充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相符性分析; 三、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分析不充分; 四、项目边界噪声贡献值错误; 五、根据《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更新评价内容,并提升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治理措施及处理效率。 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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