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2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内1家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广西文智 (略) 销售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BJ*34ZX,样品名称:生姜,进购日期:2023年10月6日,被抽样单位:广西文智 (略) 。该批次生姜经广西 (略) 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从大新 (略) 场李国培处购进生姜339斤的,在10月9日前将该批生姜销售完毕,至11月14日召回数量为0斤。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能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同时排查原因进行整改,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进货查验;

2.供应商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时应进行自检;

3.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生姜的土地可能重金属超标, (略) 销售时产品中的重金属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情况:1.向各学校发公示这批生姜召回通知;2.主动通知该批次农产品的供货商。3.加强审核进货的渠道和供货商要求有检测报告再购买。2023年11月13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本次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内1家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广西文智 (略) 销售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BJ*34ZX,样品名称:生姜,进购日期:2023年10月6日,被抽样单位:广西文智 (略) 。该批次生姜经广西 (略) 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从大新 (略) 场李国培处购进生姜339斤的,在10月9日前将该批生姜销售完毕,至11月14日召回数量为0斤。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能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同时排查原因进行整改,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进货查验;

2.供应商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时应进行自检;

3.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生姜的土地可能重金属超标, (略) 销售时产品中的重金属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整改情况:1.向各学校发公示这批生姜召回通知;2.主动通知该批次农产品的供货商。3.加强审核进货的渠道和供货商要求有检测报告再购买。2023年11月13日复查时已完成整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